百萬買宅不如千萬買鄰_淺談鄰人噪音問題與強制罪之成立

• posted by 作者:沈柏亘 律師

現代都市生活高樓林立,相較於郊區還有許多獨棟或透天式住宅,市區內多是以公寓大樓、華廈等集合式住宅居多,因此經常被詢問到「樓上很吵、小孩深夜跑跳怎麼辦」此等問題,更甚者是使出震樓神器或持續按電鈴等手段反擊鄰居,這樣真的沒問題嗎?本月讓我們來了解一下鄰居間的噪音爭執,我們可以採取什麼法律作為來保護自己權益。

首先比較「不傷和氣」的作法,是搬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及第5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先請社區管委會出面處理。如果仍未改善,可逕向縣市主管機關(環保局)檢舉,處以新台幣3000元至15000元罰鍰令其限期改善。

那如果是住宅沒有管委會組織,無法適用前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仍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訂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譁,妨害公眾安寧者。」,報警請執法機關前來處理,但是適用此方法的前提必須是「噪音」達到噪音防制法所未「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且妨害公眾安寧者,在舉證上可能就必須多費心蒐集長時間、同時段的分貝紀錄等證據。

以上作法是走一個溫和派,建請改善的路線。但如果遇到的鄰居真的是屢勸不聽罰不怕,甚至還會嗆聲的來告我的,刑事上還真的可能構成刑法上強制罪,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30號刑事判決(節錄):「……如個人所製造聲響,不僅超越前開輕微或相當之範圍,甚且惡意製造噪音影響他人生活起居,或者刻意於深夜、凌晨時段製造噪音,干擾他人睡眠,自應認為行為人係惡意妨害他人住居安寧之權利,而得以強制罪之刑罰相繩。……」;甚至如果受影響的住戶提出就診紀錄證明確實因鄰居噪音導致自己罹患精神疾病等,亦有實務判決承認成立傷害罪。

那麼受影響的鄰居能不能去購物網站訂個震樓神器,或去狂按對方門鈴反擊?律師是不建議這樣做啦,使用震樓神器反制行為同樣有被法院認定為強制罪之案例,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1號刑事判決(節錄):「……被告確有於106年5月5日起至107年12月24日該段期間接續以不詳工具、機器敲擊住宅2、3樓間樓板,妨害告訴人林OO及其家人林OO、林OO等人睡眠及居住安寧之權利之事實,確屬實情,被告犯強制犯行,自應依法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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