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面臨解聘或不續聘教師之情形

• posted by 作者: 林宗翰 律師

近期報載因受到大學考招制度改制及少子化等因素影響,111年度有大學出現招生人數缺額之情形,有缺額的大學共51所,其中公立大學22所、私立大學29所。據政府統計,20012021年間,出生人口由26.03萬人減少至15.38萬人,總生育率由1.40人下降至0.98 人。在可預見之未來,大學將因就讀學生短少,出現科系無人就讀,衍生相關教師人力資源多餘之情形。人力資源一旦多餘,以往被視為"鐵飯碗"的教師一職,即可能面臨解聘或不續聘教師之情形。

公立大學教師之聘用程序,係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相關程序辦理,通說見解認為屬公立大學與教師間之行政契約。私立大學教師之之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41條之規定,準用之,惟私立大學與教師間之法律關係,實務上有認為屬私法上之契約。二者法律關係性質之不同,即影響教師將來遇到解聘或不續聘時之救濟管道。

依照現行實務及多數見解,任教於公立大學之教師,對於學校作成不續聘之決定,該決定性質上屬行政處分,教師可依教師法第42條之規定,循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之救濟方式,維護自己之權益。惟如教師申訴成功,作為相對方一方的公立大學,是否同樣可提起行政訴訟程序,維護校方之權益呢?1110729日,憲法法庭作出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該判決推翻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6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換言之,依照憲法法庭最新之見解,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在任職於私立大學之教師,對於學校作成之不續聘之決定,依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312號判決之見解,認為私立大學不予續聘之決定,屬於私法上之意思表示,因此該類爭執屬私法契約之糾紛,教師應提起民事訴訟程序,維護自己之權益。但除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決定之外,如果是教師於聘期中,受到學教對於其有關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時,例如對於學教是否准予請假,教師此時可循申訴、再申訴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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