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相關議題

• posted by 作者: 林宗翰 律師

報載日本壽司郎的公用醬油瓶及迴轉壽司盤遭少年用口水舔抹,影像流出後,震驚日本社會,事件發酵後,日本壽司郎公司的股價下跌,市值蒸發日幣160億元,日本壽司郎也就該事件,對少年及其父母提起訴訟求償。

以上開案例而言,「公司股價下跌之損失」,若以臺灣相關法律是否可請求損害賠償?

股價下跌的損失,性質上屬「純粹上經濟損失」,也就是指其經濟上之損失為「純粹」的,而未與其他有體損害如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相結合者。(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38號判決意旨)

我國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請求權基礎規定,可分為三項,分別是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84條第2項規定。

多數學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保護之標的為「權利」,如果不具「權利」之性質,就無法依該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不過,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38號判決另提及「當事人間倘無契約關係,除有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規定之情形者外,行為人就被害人之純粹經濟上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純粹經濟上損失,法律上仍可請求賠償,但須符合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之規定。

不過,雖然股價下跌的損失,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及第184條第2項規定求償,然而股價漲跌之因素眾多,是否全然可以歸因於少年的行為,或是有多少的下跌屬於可以歸因於少年,有多少下跌屬於其他因素,此間的因果關係證明,恐屬不易。

有趣的是,造成股價下跌的事件,並非全然是負面事件,據報載於2015年日本知名藝人福山雅治公布結婚訊息,也造成其所屬經紀公司「AMUSE」的股價重挫,損失達日幣4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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