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處理分擔電費問題之法律議題

• posted by 作者: 林宗翰 律師

租屋族在外租賃房屋居住時,常見的選擇有雅房、套房及整間房屋。承租雅房及套房時,須要與他人共同用電,因此就有分擔電費的問題。

實務上,房東處理分擔電費問題的常見方式有:1、電費由房東負擔;2、加裝獨立電表,照表收費;3、每月收取固定之電費。

台電日前發布新聞公告,表示11241日起,要調漲電費,住宅千度以上用電調幅10%,夏季電費每度擬達7.69元。此消息一出,馬上就聽聞有房東也要漲價的消息。

法律上,房東是否可以因為電費調漲,就片面向承租人調漲租金或電費呢?關於此法律疑義,因個案契約之約定不同,簡要分析如下:

1、若是房東與租客已經約定電費由房東負擔者,則在契約存續期間內,房東不得片面變更約定。

2、若是房東加裝獨立電表,照錶收費者,則應該由承租人自行負擔電費的調漲。

3、若是約定由房東每月收取固定之電費者,則承租人之契約應只須負擔約定之固定金額,超過之部分,則應由房東自行負擔。

在實務上另有之爭議是,雖然房東加裝獨立電表照錶收費,但卻是與承租人自行約定「一度費用之計費標準」,而非直接以台電之一度費用為計費標準。因此可能衍生房東收取的一度費用高於台電之一度費用之法律爭議,例如台電一度費用僅有7元,房東卻以一度8元計之。關於此一法律爭議,內政部於109814日公布「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991日起生效),其中定有:「壹、 應記載事項:……第六項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約定:……(三)電費:承租人負擔。(例如:夏月每度__元整;非夏月每度__元整。但均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等語。因此,依內政部的規定,房東不得向租客收取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如果房東收取超過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時,租客在法律上要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因此,租客可以先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另向法院提起民事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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