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善盡教養之責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posted by 作者:沈柏亘 律師

我國民法第187條第1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第2項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簡言之,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侵害的民事賠償責任,除非法定代理人能證明未疏懈監督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否則法定代理人須與未成年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何謂法定代理人的「監督」,其意涵是否就是指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還是指民法第1085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保險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曾指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參照),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87條所負之監督義務,係就各別具體行為之危險性加以決定,亦須斟酌平日教養,蓋未成年人須經由長期反復的教導、學習,始能知道如何歸避危險,遂漸養成自我負責之生活方式,從而平日教養與監督具有互補作用的關係,平日教養不足,自應嚴格其就具體行為之監督義務。」依上開司法實務見解認為,父母對未成年人的「教養」,是於平日、常態性為之,目的應使未成年人有自我負責之生活態度,而「監督」則是就未成年人個別的具體的有危險性行為,予以督導,至於督導之手段,是否即是民法第1085條之懲戒手段,上開司法實務見解則未提及。但亦有實務見解不採上開二分法見解。

以實務上常見之未成年人無照駕駛汽車,致人受傷情形為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99號就表示見解:「上訴人乙○○、甲○○(下稱乙○○等)養育上訴人丙○○,自應教導遵守法律規範,不得無照駕駛,以防止發生意外事故。然丙○○於尚未成年之際,無照駕駛車號00000000號小客車深夜外出玩樂,致發生車禍,可見其守法及交通安全觀念嚴重不足,乙○○等未善盡教養之責,不得依民法第187條第2項規定免除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依照上開見解,未於平時教導未成年人遵守法律規範之觀念,即不得依民法第187條第2項規定免除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志存高遠 力行千里


專業、信任、全方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