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初探-國軍教育訓練召集津貼發給是否有違平等原則

• posted by 作者:沈柏亘 律師

筆者近期接受國防部5日國軍教育訓練召集(下稱教召),就目前教召所給予之「薪俸津貼」,略抒拙見於本月月報。

首先應說明者,關於教召之權利義務或津貼等細節規定,經筆者於教召末一日綜合訪談會之詢問,法源基礎均是「國防部內部準則」、「國防部長指導」等內部行政指導或行政命令,無見於公開網路中,因此,以下規範依據均係司令部人員所給答覆,合先敘明。

首先確認一個前提,經筆者與軍中同袍於教召末一日綜合訪談會之詢問,經司令部人員答覆:「目前已無所謂教召新制、舊制之分,僅分為14日教召、5至7日教召」二種。基此,目前在網路上所查得稱14天為新制、5至7天為舊制之區分標準,應有違誤。因此,我們先確認一個前提,「14天、5至7天」均屬現行法所謂教召,無所謂新舊制之分。

按網路上可查得新聞,行政院已核定後備軍人教召津貼幅度,以基本工資的1.5倍計算,軍官、士官、士兵的津貼,由每日900元、800元、700元調整為每日1350、1200、1050元。

基此,筆者向司令部人員詢問,何以本次召訓員所領津貼每日仍僅有700元?司令部人員回應:「依其內部發給標準與國防部長指導,14天教召人員每日津貼為1350元、1200元、1050元,5至7天教召人員仍維持每日900元、800元、700元,但是在訓練方式上,依國防部長指導,5至7日教召比照14日教召訓練,從難從嚴」。

就此,筆者就有疑問了,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此為行政程序法第6條明文(津貼給付行政之事項,應非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所排除之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亦為憲法上平等權保障之具現化。經查,我們已經確定(1)14天、5至7天均屬現行法所謂教召;(2)5至7日教召比照14日教召訓練,從難從嚴。則相同的召訓制度、相同的召訓強度,為何在對價(津貼)的給付上,存在1.5倍的差別待遇?若僅單以國防部長指導而逕行對於「受不同時間長度教召之召員」間給予不同之差別待遇,誠難謂此為所謂「正當理由」。

後續有某中校提出回應,稱:「14日訓練長度,包含3日行軍、3日打靶,強度較5至7日教召為高」等語,惟此單純僅係召訓時間長度「量的差異」,在部長指導5至7日教召比照14日教召訓練從難從嚴之情況下,只要時間拉長,5至7日教召同樣會受到該中校所稱更辛苦之召訓內容。換言之,兩者並不存在「質的差異」,如召訓品質與內容質量上相同,僅係時間上量的差異,則更不足以作為「每日津貼」差別待遇之正當化依據。

綜上,筆者固然了解,此等國家給付行政涉及財政資源分配之問題,原則上應給予較大程度之尊重,然綜觀前述,筆者認為「以召訓時間長短(無涉內容)」來作為「每日津貼不同」之差別待遇,連合理關聯性都無法達到。就此,筆者認為現況制度(或不能稱為制度,僅係內部行政命令或指導),有違反平等原則之高度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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