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車物之瑕疵責任

• posted by 作者: 林宗翰 律師

猶記2021年、2022年間全球新冠肺炎流行,各國政府採取限制進出口措施,造成全球國際貿易衰退,其中缺晶片事件,影響車商新車之供應能力,消費者為求買到特定車款,轉向中古車市場尋車,竟出現有部分中古車的車價高於新車車價之難得一見情形。

消費者購買中古車,常見之爭議在於購入中古車之後,覺得車況與其預期不符,換句話說,消費者購入中古車後,發現中古車有各種瑕疵,因此衍生向車行請求賠償之爭議。

實務上,中古車與新車不同之處在於,新車是未經他人使用過的車輛,而中古車是經過他人使用之車輛,二者於買賣成立時之車況,無法等同比擬。

司法實務上,對於中古車物之瑕疵責任之看法,認為「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須當事人有所約定,或依通常交易觀念,認為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始得謂為物有瑕疵。查系爭車輛為97年(西元2008年)7月出廠之中古車,於兩造買賣時車齡已近12年,而中古車因業經行駛,其機械、設備由於時間經過、長年使用或自然耗損,以及駕駛人駕駛習慣、有無定期保養等故,難免發生劣化或耗(磨)損問題,於判斷中古車應具備之通常品質或效能,難與新車等同視之,且因每部中古車之實際使用及耗損狀況不一,於解釋契約認定是否構成瑕疵時,尤應斟酌雙方締約之過程、契約有無約定應具備之品質或使用效能等綜合判斷。當事人間如合意以現況交車,除當事人間另以有特約約明其應具備或保證之品質或效用,自不能以交車後之全部待修事項,逕認其欠缺通常應具備之品質或效用而有瑕疵。」

簡言之,在中古車實務交易時,囿於消費者實際上不具車輛專業知識及逐一檢視車輛全體(包括內部零件)交易成本高,因此實務上難以採行逐一檢視車輛全體(包括內部零件)之交易模式,而是通常採行現況交車之交易模式,但雙方可自行特約約定車輛應具備之車況。

中古車交易紛爭中,還有一常見之爭議,也就是調整中古車實際里程數的爭議,俗稱改表、調表。改表或調表之行為,事實上並不影響車輛之後的里程數計數使用功能,計算功能仍是正常,並無瑕疵,但是中古車交易時之里程數,通常為消費者判斷中古車車況的重要依據。倘若中古車行有虛偽調整里程數之行為,藉此隱瞞真正的里程數,將會給予消費者錯誤資訊,使消費者誤判中古車車況而購買,此時,中古車行將會另外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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