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股神奇遇記_淺談違約不交割

• posted by 作者:沈柏亘 律師

因中東戰爭的爆發與全球經濟前景趨不樂觀等多重因素夾擊下,我國股市呈現跌跌不休之頹勢。此時,幾家歡樂幾家愁,有人慘被套牢,但肯定也有投資客進場撿便宜或進行投資操作的好時機。近年筆者經常在網路論壇上,看到許多少年股神利用當沖(Day trading)玩法,賺得盆滿缽滿,然也經常在股市下跌時聽到此些股神違約不交割的案例,本月我們就來理解一下,違約不交割在法律上可能會產生何等責任。

違約不交割的法律責任,其實規範在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別單看好像不是很嚴重,這條罰則可恐怖了,如果違反此條,涉及的是同法第171條所規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之重罪呢!

不過,有時候本股神只是忘記證券帳戶有多少餘額,買的張數也不是說很多,並非故意為違約交割之情,一律給予這麼重的罪責,有這麼嚴重嗎?沒錯,不用擔心,本法其實有設下一個前提「足以影響市場秩序」,因此實務上也認:「本款之立意係為防範惡意投資人不履行交割義務,影響市場交易秩序,至於一般投資人若非屬惡意違約,其違約金額應不致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不會有本款之該當,自不會受本法相關刑責之處罰。所謂「足以影響市場秩序」,即應依際報價數量、金額之多寡,視其具體個案情形,並參酌証券主管機關之意見,以為認定,並非所有違約交割均應負該條刑責。」,給予一定程度之緩衝。

但沒刑事責任就沒事嗎?非也,若不即時處理,民事上仍難逃遭證券商依委任關係請求違約金,甚至自身聯徵紀錄也會遭註記,影響未來信用分數,不可不慎。附帶一提,截稿前(112年10月26日),適有金管會甫發布之消息,研擬將台股交割時間由原先T+2縮短為T+1,未來若真修正,恐將影響現行投資人對於籌措資金或股票變現時程等投資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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