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袋之消費爭議

• posted by 作者: 林宗翰 律師

農曆年節即將到來,各大百貨、各大知名網路賣場、線上遊戲平台,還有以個人魅力為主的直播帶貨網紅,紛紛推出各式各樣的福袋,宣稱只要以特定價格購買福袋,就可以獲得超乎所值的內容,甚至還可以加碼參加抽獎,大批消費者趨之若鶩,業者的業績也不斷創下新高。

但是福袋內容是否有瑕疵、福袋是否可以退貨、是否須在業者規定限時內領取,時生爭議。

小龍喜歡線上遊戲,在農曆過年前,向線上遊戲業者購買虛擬寶物福袋卡100張,每張新臺幣500元,總價5萬元。虛擬寶物福袋卡在登入系爭遊戲後,可至會員中心依福袋卡上之序號及密碼進行儲值,即可向業者的NPC(官方遊戲角色)領取福袋卡上所示之虛擬寶物。小龍將福袋卡儲值後,以為可以隨時按照其遊戲進度的需要,再向NPC領許虛擬寶物,但事與願違,小龍在半年後的某一日,要向NPC領取虛擬寶物時,卻被業者告知官方曾於4月間(福袋發售之後)為配合遊戲改款,公告NPC數據有進行刪除整合作業,買家應於6月25日前領取虛擬寶物,逾期將全數刪除之官方訊息,小龍領取時間因為已經超過6月25日,因此不再補發。小龍因此尚有26張福袋卡之虛擬寶物(價值共1萬3000元)無法領取。小龍不滿業者之處理,於是向法院提起返還價金之民事訴訟(案例事實改編參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湖小字第1367號判決)

民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020號判例:「按債權人於有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之情形,得解除其契約,為同法第256條所明定。又契約一經解除,與契約自始不成立生同一之結果,故因契約所生之債權債務,溯及當初全然消滅,其已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依同法第259條第1款之規定,自應返還。」

業者發售虛擬寶物福袋卡時,倘若並未聲明虛擬寶物之領取期限或限制,就不能再以發售後的公告限制消費者領取虛擬寶物的權利,消費者事後無法領取,屬於可歸責於業者的給付不能情形,消費者即可以向業者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

另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以及減少福袋之消費爭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於102年5月6日公告「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規定業者「不得記載商品瑕疵擔保責任之排除或限制規定」;福袋內容資訊要說明「基本商品」的名稱、品牌、規格及數量;「機率商品」的名稱、品牌、規格及數量及購得機率;「福袋販售的期間、數量、程序、購買限制。」等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款。此後,依消保法第17條第4項規定,業者之契約若有違反政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該業者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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