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人工智慧AI之著作權適格(上)

• posted by 作者:沈柏亘 律師

過往智慧財產權主要係在保護「人類的智慧、創意」所生。在電腦或網路工具設備問世前,所有智慧創作均係自然人勾勒所生,固無爭議。電子設備問世後,人類利用繕打軟體形成文字創意(小說、音樂著作),用繪圖軟體進行美術創作(美術著作),亦無爭議,蓋因此等創作,電腦工具之角色僅係「輔助人類完成創作之工具」,類似畫布、畫筆、顏料之角色,智慧創意依然源自於人類。

但進入工業4.0時代後,但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AI)的問世,使前開著作財產權保護的邏輯產生巨大變化,傳統著作權法向來認為著作必須是人類的創作,AI雖為人類設計,但並非僅為傳統意義上「工具」,蓋因AI會感知環境(使用者之指令)、採取行動,解讀和分析所蒐羅之資料,學習並適應資料後,以演算法實現其目標。因此,利用人工智慧所生成之成果,似乎不得全然謂為下指令之人之創意結晶,蓋已同時參雜了人工智慧在網路世界中所搜尋現實世界中其他人之創意,演算揉合。但反面言之,是否吾等要承認人工智慧具有智慧財產權所有人之適格?雖人工智慧具有動態演算之能力,然而充其量仍僅屬一種有特殊功能的軟體,無獨立之思想與人格,矧人工智慧所有的創意來源,亦僅是搜索既有成果、解構、適應、分析後演算後重新結合,是否賦予人工智慧具有智慧財產權所有人,亦生疑義。

依我國法規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見解,強調之重點為「受著作權保護者必須要是『人類精神作用的創作』,且其中『創作性』應以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者為限(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就此,智慧財產局亦曾發布多則函釋,如107年4月20日電子郵件1070420號函釋、107年6月11日智著字第10700038540號函、111年10月31日電子郵件1111031號函、112年6月16日經授智字第11252800520號函,礙於篇幅,本文直接濃縮精華,即智財局對於人工智慧是否得享有著作權之判斷,堅定採取否定見解,著作必以自然人或法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為限。至於人工智慧生成物是否得享有著作權,智財局區分為「以人工智慧為工具的創作」與「人工智慧獨立創作」,若屬前者,則享有成果表達之著作權(因自然人或法人具有創作的參與,機器人分析僅是單純機械式的被操作),但注意,若僅係將所輸入用於訓練之原始著作予以重製再現,仍不享有著作權;如屬後者(人類無實際創意投入,完全是由AI的演算功能獨立進行完成創作),則無法享有著作權。

 



志存高遠 力行千里


專業、信任、全方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