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兵役的刑事責任
• posted by 林宗翰 律師
2023年新聞報導一名38歲的李姓男子,因2008至2022年間居留海外逃避兵役,被罰款100萬新台幣,判處5年緩刑。2025年,則有演員王大陸因涉嫌使用偽造醫療文件逃避兵役被捕,是查獲逃逸兵役11人中的一員。
臺灣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到36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稱「役齡男子」),除符合緩徵之條件外,依法都應接受徵兵。緩徵條件,例如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28歲以下仍就讀大專校院以下無修業年限之進修學校者。我國緩徵最高限齡為33歲。
根據台灣現行的兵役相關法律,逃避兵役的行為主要受兵役法第46條及《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的規範。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滯留國外未歸之行為,即屬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行為。
偽造醫療文書而逃避徵兵,則屬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4款之行為。
又另依照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追訴期間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逃避兵役行為,在犯罪行為終結的20年內均可能被起訴。以滯留國外逃逸兵役案例為例,為了一時逃免刑責,恐有20年時間不能返國,是否值得,仍須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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