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家暴怎麼辦?要怎麼聲請保護令?
一、前言
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自民國87年(1998年)施行以來,保護令制度已成為防治家庭暴力的重要法律工具。立法目的在於透過司法介入,打破過去「法不入家門」、「法院不管家事」的觀念,以阻隔加害人持續侵害,保障被害人人身安全,並藉由強制手段預防更嚴重的暴力事件。
然而,實務上常見被害人因資訊不足、流程複雜或害怕加害人報復,而錯過及時聲請保護令的機會。本文將解析家暴的定義、發生時的應對措施、保護令的種類與聲請程序,並提供被害人與社會大眾更清楚的指引。
二、家庭暴力的定義與範圍
(一)依家暴法第2條,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a、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家庭成員範圍則包括(第3條、第63-1條):
1、 配偶或前配偶。
2、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屬關係者。
3、 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姻親。
4、 現任、前任男女朋友(被害人年滿16歲,存在親密關係)。
(二)家暴常見類型
1、 身體暴力:包括肢體上的攻擊,例如毆打、踢打、推拉、抓咬、扭打等。也包括性侵害、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行為等侵害人身安全的行為。
2、 精神暴力:包括言詞上的侮辱、恐嚇、威脅、嘲諷、貶低等。也包括心理上的控制、監視、冷漠、羞辱、不實指控等,這些行為都可能造成被害人的精神痛苦。性暴力也屬於精神暴力的一種,例如強迫性幻想、觀看色情影片、逼迫發生性行為等。此外,針對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騷擾行為及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跟蹤行為,也是廣義對於被害人產生精神痛苦的家暴行為。
3、 經濟暴力:切斷經濟來源、強迫借貸、過度控制財務。
4、 疏忽照顧:未提供老人或兒童必要照護。(對小孩的部分也可能與刑法第286條有所競合)
三、發生家暴時的應對步驟
(一)立即尋求協助
若有急迫危險,首要目標是保護自己,盡量避免與加害人正面衝突。應立即撥打110報警,或113保護專線通報。警方可依職權介入,必要時社會局可提供臨時安置。
(二) 保存證據
包括以下證據,將是法院裁定保護令的重要依據:
1、 錄音、錄影(家庭監視器、手機錄影)。
2、 驗傷診斷書與醫療紀錄。
3、 被毀損物品、威脅訊息(簡訊、LINE、通話紀錄)。
(三)就醫與驗傷
即便傷勢輕微,也應至醫院驗傷,取得「驗傷診斷證明書」,以利後續訴訟與保護令聲請。
四、保護令的種類與申請
(一)家暴法設計了三類保護令,以因應不同緊急程度:
1、 通常保護令(家暴法第15條)
適用情況:安全暫時穩定,但仍有暴力風險。
核發程序:法院審理後裁定。
效期:最長2年,可延長,次數不受限制。
2、 暫時保護令(家暴法第16條)
適用情況:安全不穩定,短期內可能再發生暴力,但尚未符合緊急保護令「急迫危險」要件。
核發程序:可不經完整審理,由法院先行核發。
效期:法院裁定通常保護令或駁回後即失效。
3、 緊急保護令(家暴法第16條)
適用情況:存在急迫危險,須立即隔離加害人。
聲請人:檢察官、警察、家暴防治中心。
核發程序:法院應於4小時內裁定,實務上多以傳真申請。
效期:與暫時保護令相同,待法院後續裁定。
(二)保護令可規範的內容
法院得裁定下列措施(家暴法第14條):
1、 禁止施暴、騷擾、接觸、跟蹤。
2、 命加害人遷出住所。
3、 限制探視子女或暫定親權。
4、 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住所、工作場所或學校。
5、 命加害人接受戒癮、心理治療或輔導。
五、聲請保護令的程序
(一)聲請人
被害人本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
(二) 聲請文件
1、 保護令聲請狀。
2、 被害人、加害人戶籍謄本。
3、 證據(驗傷單、照片、錄音等)。
4、 其他必要文件(車輛行照、房屋謄本、租約、醫療收據、或其他法院要求提供文件,如被害人要使用特定的車輛或房地,避免被害人妨礙,可附上汽機車行照、土地房屋的權狀、謄本或租約等;又例如被家暴就醫的費用或因此請律師的錢,要加害人付,需附上醫療費用單據、律師委任費用收據等)。
5、 證人名單與聯絡方式。
(三)法院審理:法院審酌證據與當事人陳述後,裁定核發或駁回。如果開庭未到可能會影響自身權益,或者讓法官無法瞭解事情的始末,若是因為害怕或不想見到加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隔別訊問」。
六、被害人的自我保護策略
(一) 與加害人同住時
1、 與親友約定「暗號」,以利及時求助。
2、 發生衝突時盡快移動至安全處,如遇到緊急狀況時,設法自保並向外求助,不要和施虐者有正面衝突。並教導子女應如何打電話報警,並確定他們知道家裡的正確地址和電話。
3、 準備應急包(證件、存摺、現金)。
(二) 決定離開時
1、 攜帶身分證、健保卡、提款卡、信用卡、存摺、印章、錢、支票簿、行動電話、聯絡電話簿、戶籍謄本、驗傷單等。
2、 熟悉就近警局、醫院位置。
(三) 離開後或保護令空窗期
1、 在國內外實務常見的狀況是被害人想返家取東西,或者是加害人單獨聯繫被害人讓其返家,而導致被害人遇害的狀況,因此若可以盡量避免單獨跟加害人相處,即便真的要返家取物或談話,均有人陪同,較為適當。
2、 可變更電話號碼,拒接騷擾。
3、 行走路線應隨機變換,避免遭跟蹤。
七、結語
保護令制度是防治家庭暴力的重要屏障,提供被害人一條暫時安全的逃生通道。當你或親友遭遇家暴時,請務必記得:先確保安全,再蒐證,並盡速聲請保護令,這是法律賦予最直接的保護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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