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支付命令後未在20日內異議,被強制執行查封財產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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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支付命令後未在20日內異議,被強制執行查封財產了怎麼辦?     志遠法律事務所 吳宜臻律師

 

Q:  陳大田先生四個月前因為與股東間投資一家官田公司,收到一張支付命令債權人和平公司通知他與官田公司都是債務人,都要為一筆借款且簽立一張本票擔保的債務新台幣60萬元要在收到支付命令20日內履行。陳大田先生因為忙著與股東間互告,就漏未在20日內異議,但是沒有想到最近收到法院執行處的強制執行通知,竟然他的名下股票被查封,陳大田才發現為時已晚,雖然官田公司同列為債務人,但是官田公司名下已無值錢財產,債權人和平公司當然只會找有財產的債務人陳大田求償,請問,陳大田這時才要否認這筆支付命令的債權,要如何是好? 

 

A:  對於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為已經確定之支付命令,如果否認該債權存在,如何因應?

 

一、民事訴訟法在1047月1日修正以前(舊法):

 

由近幾年詐騙集團猖獗,許多以法院為名的支付命令寄到民眾家,實務常常遇到有知識不足之民眾莫名其妙收到支付命令以後,不知或忘記對之提以異議,導致嗣後確定以後,就難以救濟之情形,導致權利受損,因此,在過去規定有關支付命令如果債務人在收到通知後20日內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確定,就具備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既判力),如果不承認該債權,對於支付命令的救濟只能對之提起再審,而關於再審的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再審之規定,相較於一般之審級制度相當嚴格,導致債務人實質上很難以再審訴訟補救成功。 

 

二、1047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21條(新法)規定: 

 

為了杜絕詐騙集團利用支付命令,或是保護一般民眾對於法令不了解,故於10471日就修改了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新法修正施行後,確定之支付命令僅具有執行力得以聲請強制執行,但不具有確定判決之效力,因此,即使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債務人否認該債權而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確認該債權不存在,並得在執行程序中,提供相當及確實擔保聲請停止執行。總之,就是沒有在20日內去聲明異議否認債權的話,超過20日就要以起訴方式提起確認某案法院某案號支付命令的債權在一定金額範圍內不存在之訴訟,並聲明應該撤銷進行中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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