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通過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修正草案,解決都市更新的問題

• posted by 林宗翰律師

 

立法院在2017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本次修正將容積獎勵明確化、擴大賦稅減免範圍,未來都更不同意戶(釘子戶)處理方式將採取四道防線辦理,並且強化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聽證功能,若仍無法解決,地方政府進行協商,並提出安置計畫,政府才可以介入代拆,不同意戶也可尋求行政救濟。

 

主管機關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法主要有「健全重要機制」、「解決實務困境」、「強化程序正義」等三大面向。其中為讓民眾信任都市更新機制,因此將「容積獎勵明確化」。依據新修都市更新條例第64條規定,新制將統一訂定建築容積獎勵項目、額度、計算方式及申請條件,讓實施者與地主開始談權益分配時,就明確知道獎勵後總容積,增加其互信基礎,同時也可以解決過去因容積獎勵造成審議的不確定性,並進一步提高審議效率。 

 

至於新修關於政府代拆部分,將以弱勢保障為前提,對於都更不同意戶權益將採取四道防線處理,包括更新地區劃定及自劃單元劃定基準均應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案件如果有爭議應一律聽證、如果仍無法解決爭議,依據新修都市更新條例第56條規定,將由實施者擬定安置計畫,並就拆遷事宜進行協調,協調不成再由地方政府進行協調,如果還是無法協調成功,才可以實施代拆,而都更不同意戶也可尋求行政救濟。 

 

此外,本次修正「擴大賦稅減免」範圍,目前都市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依照新修都市更新條例第66條規定,未來地方主管機關可以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但以十年為限。也就是說房屋稅優惠期限,最長可達十二年。另增加協議合建土地移轉予實施者部分之土地增值稅優惠,鼓勵百分百同意的協議合建,藉此降低實施爭議及增加推動效率。

 

 

另,立法院在先前也三讀通過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鬆綁銀行法第72條之2對商業銀行放款限制,注入危老重建過程中之資金挹注及專業協助,達到政策推動目的。「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目的是為鼓勵加速重建,並提出誘因,如三年內提出申請重建者,最高一點四倍基準容積獎勵;且減輕重建後稅賦,重建期間地價稅及房屋稅免徵,重建後二年地價稅及十二年房屋稅減半。又中央提供耐震評估與重建計畫補助,以及貸款信用保證,以協助更多危險及瀕危老舊房屋重建需求。危老重建與都更均需金融體系參與,新修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10條之1,除了鬆綁銀行法第72條之2商業銀行放款比率限制之外,目前已規劃今(一百零七)年八月成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再搭配金融機構的深度參與,就是為了建構具公信力、專業性與強大能量的支援系統,讓民眾與業者能夠更放心的投入都更及危老重建。 

 

主管機關內政部並說明,關於公辦都更方面,除了建立完備的民間參與實施機制外,也明確規範政府應負有主導大規模公地更新的責任,中央更率先成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將增強政府推動都市更新的量能。本次修正是擴大金融協助,都市更新基金將能提供信用保證機制,鬆綁金融機構對都市更新所需資金的放款額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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