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司如何因應及管理勞動事件法第49條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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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公司之因應及管理 勞動事件法第49條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作者:吳宜臻律師

2018125日三讀通過的勞動事件法,其中第49條規定,勞工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可請求雇主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假處份,當然立法者是為了勞工在與雇主因為爭訟過程中還有生計需求,在設計制度時,包含假處分擔保金減免等,都是有利勞工,相對於過去,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之意願不強,主要是確認訴訟標得太長而無力繳納裁判費甚至擔保金,本次修法後勞工之訴訟策略勢必更有意願提起,則公司在管理上是否應有相對準備及因應,特別就新法上有關於管理上應該注意及避免的事項,特提出幾項意見供參考。

一般勞工可能在公司任職時,工作表現如果與公司的預期不一致,除非在雙方雇傭契約或是相關私人協議時,將應達到條件明文或數量化,否則,公司在人事管理上,藉故以其他工作表現會混和理由,改變原來慣行的勞動五條件,刁難勞工後導致的勞動契約的終止,通常是在勞資爭議事件中,對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之各自勝敗,常常欠缺實質利益,即使勝訴,再回去工作,無論是勞僱雙方,都對於雙方執行職務之信任度不復存在。加以新法甚至規定,勞工請求繼續僱用之暫時狀態處分後,即使日後敗訴,由於確實有提供勞務,所以不得請求返還。勞工樂於提起相關法律救濟管道更為保護並便宜勞工行使權利,雇主為了遵循法令則勢必產生更多管理成本。

因此,建議公司可以以下列先行因應:

一、應立即檢視公司與勞工間的勞動契約內容或是工作規則:從到職簽定契約(僱傭契約、保密合約、競業禁止及其補償設計等)、尤其對於負有業績壓力的勞工將固定應完成目標透過契約約定明確,甚至在職中的工作規則、考評制度、或是勞工的工作成果能夠有固定量化或是檢視指標,以免將來對於該類勞工的工作有所不滿,即使訴訟在不明確勞工有可歸責之舉證,易遭敗訴,勞工反而在新法保護下繼續工作,甚至獲取公司不願釋出的業務或客戶資料,反而在人力運用反受限制。甚至勞工自願或是雇主終止聘僱之事由、及離職後交接、返還等之約定應該更明確。

二、公司流程與核決權限重新調整:進行公司內相關法令風險盤點,易產生勞動事件爭議之部門或是制度,全面盤點後,對於較高風險的人力或是業務流程,加強內部控管規定,建立員工接觸資料的原則、請假制度簽核的流程、工作成果提交與保存系統、甚至運用科技管理完備證據或檔案留存等,避免公司在毫無證據準備下誤踩任意解雇地雷而進法院。甚至有必要因應將來許多法令都需要勞工同意,而有必要招開的勞資會議,如何在公司治理上,給予明文化並公開透明,真正發揮功能。

三、專業諮詢應適時介入公司決策:許多公司都習於在公司決定多種業務、投資等決策後,最後階段才請律師、會計師接手後端契約或付款作業談判,但卻發現律師或會計師意見對公司都持保留或反對意見。久而久之,公司變成只在發生爭議或糾紛或法令遵循疑問時徵詢專業。如果決策者能夠決策時或在業務決定階段,能諮詢專業就可以讓公司在這波新法實施的過程中能順利運行,避開法律風險。

勞動事件法新法實施後,公司如果能因應相對管理作為,並且公司治理文化增加更多基層員工之參與或管道,盡量在不進入後端糾紛或爭議時,在訴訟時,才有雙方協談可能,而公司為避免新法保護勞工的措施增加之際,增加更多敗訴機會徒增成本,建議透過事前法令遵循與盤點,勞資平台的建立,才能讓勞資和諧而降低公司處理爭議之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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