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我國民法已改採「法定限定繼承責任」,就「有拿到遺產再還、不需用自己的財產來還債務」,那我還需辦拋棄繼承嗎?

• posted by 台南合署辦公室 魏琳珊律師

聽說我國民法已改採「法定限定繼承責任」,就「有拿到遺產再還、不需用自己的財產來還債務」,那我還需辦拋棄繼承嗎?          

                                      台南合署辦公室 魏琳珊律師

幾個繼承基本觀念:

1.財產跟負債會一併繼承:

財產可以向國稅局請領遺產清冊,負債可以向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https://www.jcic.org.tw/main_ch/index.aspx 

(這只查得到對金融機構的負債,對地下錢莊、私人借貸的查不到)

所以有財產看得到,負債看不到的說法。

2.繼承無法預先拋棄

3.女兒跟兒子一樣有繼承權(所以女兒也要注意是否需要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

4.媳婦對公婆遺產(女婿對岳父岳母遺產)無繼承權

《拋棄繼承》

下列情形建議辦理拋棄繼承:

●當確知被繼承人負債大於財產

●被繼承人沒有留財產且債務狀況不明

拋棄繼承只對辦理的人有效

(兒/女若要拋棄對父/母的繼承權,自己的兒/女/胎兒也要一併辦理,若可以全部順位繼承人一起辦理拋棄繼承更能避免無辜揹債)。

一旦拋棄繼承就不能繼承財產(包括被繼承人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給付 ),形同與遺產無關的第三人,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也不能將拋棄繼承的人列為被告。

不受拋棄繼承影響的津貼給付:犯罪被害遺屬補償金、強制責任險死亡保險給付、勞工職業災害致死之的喪葬費與遺屬補償金等等。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不想拋棄繼承(譬如必須死守祖產或高額未指定受益人的壽險給付)但繼承債務狀況不明者,建議於繼承開始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因為負債是看不到的,而且無從向被繼承人確認究竟有無該債權存在(觀落陰?),所以建議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好處是:

透過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遺產債務清算程序,可以繼承債務儘早確定,程序中法院會公告請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限期陳報債權,繼承人只要在遺產範圍對已知和已陳報之債權人為清償,或按比例清償即可。若之後又有債權人冒出來主張債權,只能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要是繼承人未經上述程序,隨意對債權人還錢,後到的債權人無法足額清償時,繼承人就必需拿自己的財產去賠償債權人的損害。因此,在債務不明的情況,還是依法陳報財產清冊才是對繼承人最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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