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續約條款的續與不續

• posted by 蔡志宏律師

    自動續約條款的續與不續 

 

                         蔡志宏律師

    藝人青峰因為詞曲授權合約糾紛,日前遭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違反著作權法起訴。本案重要爭點之一即係,在詞曲授權合約中有約定自動續約條款,若果不擬續約,則青峰必須在授權期間屆滿前3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否則,就會產生期滿後自動再續約一年的法律效果。並且因為雙方約定的是詞曲專屬授權,所以在授權合約存續期間內,如果未得被授權人同意,即使青峰是詞曲著作財產權人,公開演唱授權範圍內之曲目,仍會有爭議產生。

    姑且不論本案雙方對於詞曲授權合約之終止尚有所爭論,自動續約條款在不動產租賃、經銷授權、機器設備維護保養等繼續性法律關係中,要屬常見。自動續約條款可以延續雙方法律關係,讓雙方免去重複議約、簽約的麻煩,但是因為自動續約條款是依照原本約定的條件,延續雙方法律關係,所以也容易讓雙方在合約簽署完成後就失去警覺,將之束之高閣,未能適時回顧合約初始約定內容與實際操作情況演變上的落差。待記起想要終止合約,或者重新議定條款,卻又如同藝人青峰那般,陷入通知期間不足,合約已經自動延續一年或是更長時間之窘境。

    以下就筆者關於自動續約條款所曾見之問題類型,分享操作經驗,以饗讀者:

一、   自動續約條款中約定應在一定期間前通知終止或期滿不再續約,否則到期後將自動展延:

就如同藝人青峰所遭遇到的情況,關於有要求必須在一定期間前通知終止或是期滿不再續約的自動續約條款,如果沒有遵守期間約定發出通知,法院普遍會認為這是沒有遵守雙方約定的合約終止方式,從而將會發生自動續約的法律效果。解決之道只能在下一個期間屆滿之前,遵期提前發出終止或期滿不再續約通知。但是,如果在合約簽署時,能在自動續約條款中增加「惟在自動續約期間內,經提前一定期間的事先通知,亦得終止本合約」的防範文字,則可以取得在事後補救之機會。

二、   合約中有約定自動續約條款,但是關於合約中部分條件(諸如價格)需定期商議更新:

由於整份合約的商議恆需雙方付出時間、勞力,甚至聘請財務、法律顧問專家參與,多次交涉往來,形成共識,而後才能簽署。所以對於一份歷經千辛萬苦才談定簽署的合約,雙方往往都不希望輕易重啟簽約程序,以免一再重演議約的惡夢。但是合約中部分條件,諸如交易價格,或者是維護保養的設備清單,卻可能需要按時反映市場情況,或是實際上使用的設備狀況,進行調整,在此種情況下,可以採取簽署「附約」或是「補充協議」的方式,就需要更新的條件內容以及更新後條件的開始適用時間等,予以約定,其餘部分就簡單約明「比照某年某月某日所簽署之約定內容操作」。如此即可大幅度減少重新議約之成本負擔,也較為容易形成雙方共識。

三、   合約中有約定自動續約條款,但是對方仍然按時要求重新簽約:

對於約定有自動續約條款的合約,大多是希望能有長期穩定的法律關係,但是在實務操作往來上,或許是對於自動續約條款未具備充分完整之認識,還是會有按時要求重新簽約的情況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是無法拒絕重新簽約的一方,特別是重新簽署的合約條款有所更改異動時,為了避免自動展延的原合約與重新簽署的合約產生同時存在的適用上衝突,可以在重新簽署的合約中載明「原本在某年某月某日簽署的合約,從本合約簽署生效之時起,同時終止」。



志存高遠 力行千里


專業、信任、全方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