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摔與肇責

• posted by 作者: 吳宜臻 律師

沒有碰撞,不代表沒有過失。

經常遇到法律諮詢時,聽到有人即使成功閃躲沒發生碰撞,但是也許現場還是有機車滑行倒地,甚至再撞上其他車輛或路邊設施,或因此被其他車輛發生碰撞致傷或死,曾也需負肇事責任。

 

依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43號判決意旨:「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乃由『條件關係』及『相當性』所構成,必先肯定『條件關係』後,再判斷該條件之『相當性』,始得謂有相當因果關係,該『相當性』之審認,必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之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始足稱之;若侵權之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間,僅止於『條件關係』或『事實上因果關係』,而不具『相當性』者,仍難謂該行為有『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係』,或為被害人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43號判決意旨參照)。可知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

 

因為車禍的發生,一般都認定肇事者依據刑法應該注意,並且可以預見其應注意,卻未注意,而認定有過失之肇事責任。但是肇事者如何對於車禍能夠預見,如何對於突然發生的機車,即使沒有發生碰撞卻仍然被認定有過失,認為對方閃避要躲掉的事故是來自肇事者的沒有注意的行為,就要有因果關係來判斷,而因果關係就是必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之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白話言之,就是「沒有肇事者的過失行為,也勿用躲避,就不會跌倒受傷或死亡」之客觀事實,多數應該都會被認定有因果關係。

 

駕駛人遇車禍的自保之道,通常有幾件必備:1、必報警:發生交通事故時,第一時間切記報警、施救,並等警方到場處理。2、必蒐證:如未與他車碰撞,經過時,記得還是記一下時間、地點、車號、照相、現場等,甚至車上有行車記錄器應立刻儲存,遭提告時,至少有證據或有記憶。3、必傷:有些車禍即使對方有過違規,與有過失,可是對方有受傷,拿著傷單還是告成功刑事過師失傷害,因為只要有人受傷,多數台灣警方及鑑定都會認為肇事者有責任,,真的有事故發生,還是不要太自信的離開現場,先報警並保存證據,否則擅自離開了又多一條肇事逃逸的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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