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法庭活動

• posted by 作者: 吳宜臻 律師

今年1月份時,立法院通過民事訴訟法第221-1,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之。前項情形,法院應徵詢當事人之意見。第一項情形,其期日通知書記載之應到處所為該設備所在處所。依第一項進行程序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法院傳送至陳述人所在處所,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及其他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法院。第一項審理及前項文書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院於618日三讀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賦予法院遠端視訊開庭的法源依據,在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刑事案件被告不再需要硬性到庭應訊,打破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若總統公布施行後仍維持疫情三級警戒,經司法院核定,即可適用。司法院特別整理出條例六大重點:

首先,為避免感染,鬆綁「法院組織法」等法律關於開庭席位、旁聽、服制、轄區外開庭及宣示裁判等規定,得採取特別應變處置或措施。法院亦可於轄區外指定之處所臨時開庭,並可以科技設備宣示裁判。其次,刑事訴訟及少年事件審理程序,增加得採遠距視訊開庭的選項,讓案件在疫情之下可以順利進展。但遠距視訊開庭,應得受訊問被告、犯罪嫌疑人、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的同意,並徵詢辯護人、被害人等訴訟關係人的意見。第三,為避免感染風險,除現行規定已得採取科技設備傳送之文書外,特別條例增列除裁判書以外之刑事訴訟文書、有關羈押之押票、處分或裁定,亦得以科技設備傳送的規定;檢察官偵查程序準用;民事、家事訴訟或法官職務案件亦然。第四,考量刑事訴訟法筆錄,或因疫情期間而有難以當場製作的情形,明定得依當場之錄音事後補行製作。第五、法院經考量個案情形、可行處置或措施,並徵詢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仍認為審判有重大困難者,得停止審判;於原因消滅,即應繼續審判;此規定於少年事件準用之;檢察官亦得準用前開規定停止偵查。最後,特別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2023630日止。屆滿前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前段另規定:「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為了避免線上違法錄音錄影,損及當事人及關係人肖像權、隱私權之危險,故目前不採取線上直播或遠距視訊旁聽。疫情暫緩開庭與偵查,這是因為過去想過要發展遠端視訊,考慮到「公開」的問題,雖然審理是公開,但是實際上不會有民眾去聽庭,即使旁聽民眾也不能錄音錄影,但一旦視訊審理,就會有側錄的問題,如果因此導致當事人、律師、法官或檢察官遭針對影響安全,這是司法從業人員不樂見,故相關單位應該趁著該時機思考比較妥善的遠端開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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