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飼主的法律責任

• posted by 作者: 林宗翰 律師

現代社會很多人喜歡養毛小孩,也喜歡帶著毛小孩到公共場所散步,如果不慎發生毛小孩在公共場所咬傷無辜的路人時,主人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為何?

一、 民事責任:

依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毛小孩雖然是獨立的生命體,是直接造成路人受傷的原因,但在法律上,由於毛小孩不具有負擔法律義務主體資格,因此,毛小孩對他人造成的損害,由其主人負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另外,此處應負擔法律責任的主人,依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是指造成他人損害當時的動物的占有人,因為只有當時的動物占有人,才有可能對毛小孩有實際的管束可能性,因此,以當時的動物占有人為法律上負責任的主體,始符公平原則。

二、 刑事責任: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動物的占有人在毛小孩造成他人受傷當下,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除了前述的民事責任外,另外也可能成立刑法上的過失傷害罪責。

三、 行政罰鍰:

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同法第 20 條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同法第29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帶毛小孩外出,原則上應有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如果是經主管機關公告為具攻擊性之毛小孩,則是應由成年人伴同,並且要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註:依農委會之公告,適當防護措施:1、以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之繩或鍊牽引。2、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否則即有遭處行政罰鍰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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