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前言 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自民國87年(1998年)施行以來,保護令制度已成為防治家庭暴力的重要法律工具。立法目的在於透過司法介入,打破過去「法不入家門」、「法院不管家事」的觀念,以阻隔加害人持續侵害,保障被害人人身安全,並藉由強制手段預防更嚴重的暴力事件。 然而,實務上常見被害人因資訊不足、流程複雜或害怕加害人報復,而錯過及時聲請保護令的機會。本文將解析家暴的定義、發生時的應對措施、保護令的種類與聲請程序,並提供被害人與社會大眾更清楚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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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
甲員工在A公司擔任OO產品之研發人員,甲員工離職前,與A公司簽訂離職協議書,其中約定有「員工方於本協議書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文書之次日起24個月內,不得就後列:OO產品等4項(詳附件1)、OO產品(詳附件2)、OO產品(詳附件3)等相關業務有下列行為:⑴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從事或經營與A公司直接競爭之商品或服務;⑵以自己或他人名義投資(包括直接投資、間接投資或任何其他投資形式)與A公司業務相同或類似之事業;⑶於與A公司從事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其他公司或事業擔任受僱人、受任人或顧問性質業務」等語之競業禁止約定,並約定有「A公司同意依下列期程分期支付300萬元,惟:⑴員工方有違反本協議各項約定情形;⑵A公司免除員工方保密及競業禁止責任時,A公司均得停止支付並向員工方追回已付金額。」等語之競業禁止補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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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房屋租賃契約期滿或經租賃契約終止發生爭議時,房東若未依據法律程序收回不動產,極可能因誤用「自力救濟」手段而觸犯刑法,面臨侵入住居罪、竊盜罪、強制罪等刑事責任,甚至被房客提告求償。許多房東因法律認知不足,於租期屆滿或終止後擅自進入屋內、清空物品、斷水斷電等行為,均可能構成違法,導致刑事訴訟之風險。以下彙整常見違法行為與相關可能所涉責,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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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與乙發生網路購物糾紛,導致其蒙受重大財產損失,甲因與丙警員有長期熟識的交情,遂向其尋求協助。丙警員為了幫助甲,違規使用警用資訊系統查詢乙的個人資料,進而將所查得之個人資料例如地址等等不當洩漏予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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