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的法律責任

posted by 楊哲岡律師

近日,臺北捷運中山站周邊接連發生多起引發社會關注的事件。一起是男子在公共場所對多名女性伸手觸摸臀部,遭路人合力圍堵並報警,其中一名民眾以勒脖方式壓制行為人;另一起則是持刀隨機砍人事件,有民眾挺身制止犯嫌,卻不幸因此喪命。行為人違反刑事法律固屬不該,我們亦鼓勵民眾於遭遇此類突發狀況時,應以自身生命安全為優先,盡快離開現場、避免踩踏風險;惟於非不得已之情形下,出於保護他人或維護秩序而出手制止的「見義勇為者」,是否也可能因此承擔法律責任,成為許多人心中的疑問。 見義勇為者可以主張的阻卻違法事由,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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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與生前財產分配協議的區別:從法律規範到實務風險之解析

posted by 楊哲岡律師

在家族財產規劃中,許多人會用「遺囑」來規劃自己的遺產,認為只要寫一份遺囑,就能確定財產在身後如何分配,然而事實上也有部分長輩會先與子女「生前財產分配協議」,只要在生前跟子女講好、簽一份協議,就能完全避免爭產。然而,二者的法律性質截然不同,在實務上的認定也不同。本文將以清楚的架構分析遺囑與生前財產分配協議的不同,並提供在家族財產規劃上的實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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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命班」的法律爭議

posted by 林宗翰 律師

網友分享長榮航空空服員的「待命班」,分為「在公司待命」和「在家裡待命」。在公司待命(現場待命),每班三小時。在家裡待命,每班八小時。在公司待命,必須梳化完畢,等待時間不一定可以排飛,且無法拿到飛行津貼。在家裡待命,則必須隨時注意公司來電,如果接獲公司來電,通常要在3個小時內到公司報到上班,因為無法預見公司何時來電,所以常感到精神緊繃。網友另外分享其他航空公司雖有同樣有「待命班」制度,但有些航空公司會支給津貼,或是限定「待命班」之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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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買方違約與法律風險-以限貸令解約潮為中心

posted by 楊哲岡律師

自2023年起施行的「新青年安心成家房貸」(俗稱新青安貸款)引發購屋熱潮。然而,中央銀行於2024年9月20日宣布第七波「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即限貸令),使銀行放貸條件趨嚴,限制購屋貸款成數及寬限期,並透過銀行法第72條之2,控制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額。此舉固然可抑制炒作與過度槓桿,但在預售屋交易中卻引發重大影響。由於交屋款大多仰賴貸款支付,限貸令導致貸款不足時,買方往往因資金斷裂而違約,進而出現解約潮,衍生諸多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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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家暴怎麼辦?要怎麼聲請保護令?

posted by 楊哲岡律師

一、前言 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自民國87年(1998年)施行以來,保護令制度已成為防治家庭暴力的重要法律工具。立法目的在於透過司法介入,打破過去「法不入家門」、「法院不管家事」的觀念,以阻隔加害人持續侵害,保障被害人人身安全,並藉由強制手段預防更嚴重的暴力事件。 然而,實務上常見被害人因資訊不足、流程複雜或害怕加害人報復,而錯過及時聲請保護令的機會。本文將解析家暴的定義、發生時的應對措施、保護令的種類與聲請程序,並提供被害人與社會大眾更清楚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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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

posted by 林宗翰 律師

甲員工在A公司擔任OO產品之研發人員,甲員工離職前,與A公司簽訂離職協議書,其中約定有「員工方於本協議書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文書之次日起24個月內,不得就後列:OO產品等4項(詳附件1)、OO產品(詳附件2)、OO產品(詳附件3)等相關業務有下列行為:⑴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從事或經營與A公司直接競爭之商品或服務;⑵以自己或他人名義投資(包括直接投資、間接投資或任何其他投資形式)與A公司業務相同或類似之事業;⑶於與A公司從事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其他公司或事業擔任受僱人、受任人或顧問性質業務」等語之競業禁止約定,並約定有「A公司同意依下列期程分期支付300萬元,惟:⑴員工方有違反本協議各項約定情形;⑵A公司免除員工方保密及競業禁止責任時,A公司均得停止支付並向員工方追回已付金額。」等語之競業禁止補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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