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73-1條之「大同條款」評析

posted by 吳宜臻律師、陳仕傑律師

公司派與市場派之經營權之爭,過去都把市場派視為秃鷹,但是如果公司派有掏空公司之情,連大股東都無法聯合市場派把董事經營團隊更換對股東權益實在有保護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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