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ed by 作者: 林宗翰 律師
近日報載,A公司以販售進口蛋為業,縣市政府為釐清進口蛋之流向,以其行政法上之職權,約談業者並調取相關進出貨交易單據。經查,A公司於於112年4月到9月之間,對外販售總計230萬3330顆進口蛋至特定通路,但所販售之蛋品,有有效日期與原箱外包裝有效日期不實之違規情形,於是縣市政府依法重罰200萬元,並且縣市政府以A公司疑有以次品充好品的詐術,以及效期標示涉虛偽標記獲取利益之嫌,向地檢署告發,移送檢調進行刑事偵查程序。 警察為加強取締酒後駕車行為,於特定路口實施酒測臨檢。一輛B男駕駛之車輛,車內有明顯酒味,經實施酒測後,B男酒測呼氣值約為每公升2.71毫克;又一輛C男駕駛之車輛,車內無明顯酒味,警方仍慣例實施酒測,C男酒測呼氣值約為每公升0.16毫克;再一輛D男駕駛之車輛,車內有明顯酒味味,但經實施酒測,D男酒測呼氣值約為每公升0毫克,車輛酒味來源經查明為噴灑酒精消毒所致。警方將B男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現行犯移送地檢署偵辦;將C男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開立新台幣1萬5000元罰單;D男則是當場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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