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你「稅」的安穩嗎? _淺談離婚前後贈與行為之稅務負擔
根據內政部統計,2021年結婚11萬4606對,離婚同時也達到4萬7887對。雖然對於國家整體政策方面可能並非好事,然而也可見婚姻自主決定的意識,逐漸深植於每人心中。
伴隨著離婚常見的,無疑是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子女日後生活的照顧費用等財產問題協商,多為經濟較為優勢之一方給予他方。但仔細想想,經濟弱勢一方收了這筆錢要不要被課稅啊!?如果要,都跟你說已經是弱勢了豈不是還要被國家扒一層皮?實然非也,關於離婚前後財產的相互給予流動是否應被課稅的問題,我們以下就分狀況來說明:
一、 離婚前的財產贈與
我國夫妻(或同性伴侶間)之離婚,除非係經法院裁判婚姻關係消滅,如係兩願合意離婚,仍以至戶政機關進行登記為要件(民法第1050條)。因此在辦理登記之前,夫妻間仍然是法律上的配偶關係,此時狀況最單純,無論是書面或口頭上的財產給予(不討論日後證明問題),都還是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會被課徵贈與稅。
二、 約定在離婚協議書上的財產贈與
此狀況容易發生在雙方談妥離婚條件後,寫明在離婚協議書上,但簽字離婚經登記後才給付的情形,例如:甲方同意於離婚後兩週內無條件給予乙方xxxx萬元以資照顧……等語。此狀況依財政部89年12月14日台財稅第0890456320號函之函釋見解,夫妻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課徵贈與稅。換言之,約定在離婚協議書上用以照顧前夫、前妻、前伴侶之財產給付,性質上屬扶養義務之延伸,也不屬於贈與稅課徵範圍。
三、 離婚前口頭上約定贈與(沒有寫在離婚協議書上)
與上面相同的例子,如果將要離婚的一方同意於離婚後無條件給予另一方xxxx萬元,但是沒有寫在離婚協議書上或有任何書面為憑,此部分就比較麻煩,依據前開財政部函釋見解,此部分屬於「離婚協議書記載以外之給付」,如果受贈與一方要主張屬於離婚約定之給付,受贈與一方應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
四、 離婚後才約定的財產贈與
此時因雙方已非法律上配偶關係,且離婚後之約定亦不屬於前開財政部函釋所謂「離婚協議中載明為約定照顧扶養而給付之費用」,此時完全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所規範應課徵贈與稅之贈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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