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跟騷法對於跟蹤騷擾行為規定的態樣
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簡稱跟騷法)於111年6月1日施行,在施行之前,關於無故跟追他人,實務上是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項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報警處理。
跟騷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項規定,究竟有何區別,從跟騷法對於跟蹤騷擾行為規定的態樣「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跟騷法第3條第1項),主要的區別可以看出:
第1、 跟騷法涵蓋了更多使用媒介設備之情形,例如:使用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等。
第2、 跟騷法不僅規範跟蹤行為,也包括了騷擾行為,例如: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之行為。
第3、 跟騷法規定,該跟騷行為要「與性或性別有關」。
舉例來說,新聞媒體工作者為了報導新聞之需求,常常須要採訪到特定人之新聞事件的看法或意見或是拍攝特定人及其行為,基於此緣故,常常可見記者採取監視、觀察、跟蹤特定人行蹤;或是以盯梢、守候、尾隨等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記者在追新聞過程中,雖然有上開行為,但是一般通念而言,新聞報導是以事件為核心,與性或性別無關,因此記者的行為,並不適用跟騷法。惟記者追新聞之行為,並非全然不受法律之限制,倘若逾越比例原則,仍有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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