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契約中的商標授權爭議
商標在現今的商業活動中,扮演著重要的識別因素,藉由商標,店家可表彰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而消費者可區別他人。 為了創造市場的能見度及更多的營收,在商業活動上出現連鎖企業的經營模式,多家商店利用同一商標或品牌,向消費者提供相同、標準化的服務,常見的7-11、全聯、星巴克、麥當勞等等均是連鎖企業的例子。開展連鎖企業之方式,實務上有二態樣:直營展店方式、加盟展店方式。
直營展店之方式,通常是依公司法上,相關設立分公司之規定為之。至於加盟展店之方式,則通常是由總部與加盟者雙方簽訂加盟契約方式辦理,換言之,加盟展店之方式,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內容,屬契約自由,由雙方相互磋商,進而最終達成意思表示之合意。 在加盟契約中,商標授權條款為契約之重點內容之一。簽約之前,雙方若能明確約定權利義務,可大大避免未來之法律上風險。以下簡介加盟關係中商標授權常見之爭議:
- 總部所有之商標,倘若是未註冊之商標,是否仍可授權加盟店使用?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29號判決表示:「未經核准註冊之商標,若無先權利衝突商標存在,尚非不得使用。...未在台灣註冊之商標,得否作為商標授權乙節。依民事契約自由原則,於契約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生契約效力。」易言之,我國商標法雖然是採商標註冊主義,未經核准註冊之商標,只是無法受到商標法上相關規定之保障,但該未經核准註冊之商標,若無與其他商標權利衝突之事,依照契約自由原則,總部仍然可以授權加盟店使用,但此時要注意之法律風險即在於,未能得到商標法保障之商標,碰到第三人有侵權事宜時,總部及加盟店都無法立即的採取有效的法律保護措施,因此,建議總部應該完成商標註冊,加盟店於加盟之前也應該注意總部授權的商標是否已完成 商標註冊。
2. 總部之商標如果轉讓給第三人,加盟店是否可以繼續使用商標?
A. 已完成註冊之商標: 依商標法第39條第3項規定「授權登記後,商標權移轉者,其授權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換言之,已經完成註冊之商標,當總部有將商標授權一事,向主管機關關辦理商標授權之登記之後,則依商標法第39條第3條之規定,縱使之後總部將商標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加盟店仍可以對後手第三人主張商標已獲授權,而可繼續使用。反面來說,倘若總部未將商標授權一事向主管機關作授權登記,則商標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時,加盟店將面臨無法繼續使用商標之損失,此時就應該在加盟契約中約定總部之賠償責任。
B. 未完成註冊之商標:未完成註冊之商標,即無法向主管機關辦理商標授權之登記,故無法享有商標法之保障,因此,當總部將商標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時,加盟店將無法對抗後手第三人,勢必將被迫更換商標,造成損失,因此就應該在加盟契約中約定總部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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