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授予學位之性質與撤銷後救濟途徑

• posted by 作者:沈柏亘 律師

小智大學畢業後,依序自某一私立大學取得碩士學位,爾後又錄取某國立頂尖大學國發所,取得第二個碩士學位。如今小智被爆料兩篇碩士論文均有抄襲嫌疑,亦經前述某私立大學及國立大學審議認定碩士論文確實有抄襲行為,建議學校撤銷碩士學位。因此,我們本月就來聊聊,「國立」大學與「私立」大學,授予學歷行為之法律上定性為和?效力是否有別?若遭大學撤銷學位應如何救濟?

按:「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參照本院釋字第二六九號解釋)。是各級公私立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並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另按學位授予法第7條第1項:「大學修讀碩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

由前述可知,「公立大學」係本於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大學」是本於受行政委託之地位,依法審查學生是否修業期滿、修滿學分、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後,給予授予學位之行政處分。雖處分主體稍有不同,但並不影響行政處分之性質。

如小智的兩碩士學位均遭撤銷,性質上屬於撤銷原有授予學位處分之處分,無疑是重大影響小智權利。那小智應該如何提起救濟?國立大學的部分,大學法既已規定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按訴願法第4條第6項,小智當得對教育部提起訴願。私立大學部分,雖係委託行使公權力,但按訴願法第4條第6項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基此,仍是向教育部提起訴願。如對訴願結果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尋求司法救濟。

附論:以下為筆者個人意見

彌來聽聞某作家發文稱「如果小智被撤銷學位,大學是否有詐騙之嫌,小智是否可以請求學校退還學費?賠償精神損失?」等語,筆者看來,此言實在差矣,貽笑大方。此語一出,豈非謂學校授予學位與學生繳納學費存在對價關係?果真如此,則大學法第1條所稱「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之宗旨何在?若真以對價給付關係切入,則大學之於學生,也應是「授予培育、教育」之於「學費」。若如該作家所稱授予學位乃學費與學生通勤時間之對價給付,怪得近代大學遭戲稱「學店」一詞!令吾人甚怒,久久無法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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