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 posted by 作者: 林宗翰 律師

近幾年由於新冠肺炎盛行,影響全球的經濟及貿易往來,我國公司廠商之接單狀況與往年相較,都有衰退,也因此,時常聽聞公司會有短時間的人力過剩,並藉由員工放假方式,調整公司之人力安排。

行政院勞動部為了因應民間企業在特殊期間所發生的俗稱「員工無薪假」情形,於109 07 01 日公佈《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以供民間企業作為依循。

依照《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揭示以下重要原則:

1、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應經勞資雙方協商,以書面方式約定(第1點、第9點)。未經協商,不得片面減少工資(第2點)。

2、按月計酬之勞工,減少後,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第6點)。

3、減少工時及工資之期間,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第8點)。

4、減少工時及工資,應注意衡平原則(第5點)。

5、有減少工時及工資情形,應通報主管機關(第10點)。

6、資遣勞工應為最後之手段(第2點)

又倘若企業在未經勞資協商同意下,即逕行片面實施「無薪假(減班休息)」,則勞工可向企業或雇主依勞基法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通知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另一類似之疑義,為企業或雇主可否指定勞工於特定期間排「特別休假」。關於此一疑義,依照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司法實務見解則認為「特別休假是勞工之權利,用以獎勵勞工並使其能調劑身心等之用」「勞工在行使特別休假權時,亦應本著誠信原則不得有妨害企業正常營運之作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 款「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之規定,其意當在於勞工提出特別休假期日時,勞資雙方針對是否有妨礙企業正常營運狀況為適法之調整。」換言之,從勞基法之法令規定及司法之實務見解可知,特別休假是勞工之權利,勞工倘若不主動向雇主提出排定特別休假,雇主應不能主動為勞工指定特別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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