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盡「元」絕?蛋價飆漲之法律時事淺談
自民國111年底,我國雞蛋產量即因禽流感、雞隻飼料成本上漲、氣候條件變更等因素而一路攀漲,時至本文截稿(112年3月27日),蛋價仍居高不下。本月月報跟上時事,就蛋價價格如何形成與有關法律的適用,與大家分享如下:
壹、「雞蛋價格」是如何形成?
按畜牧法第27條第4款:「中央畜產會之業務如下︰……四、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協調個別畜產品有關之畜牧團體、畜牧場、飼養戶、販運商及消費者代表,擬訂該項畜產品之生產數量及適當價格。」。因此,現行制度下,雞蛋產銷價格是透過「中華民國養雞協會台灣蛋雞事業產銷督導委員會」,由產銷雙方共同研商產銷資訊以協議雞蛋決價。(委員會成員包括中央畜產會、養雞協會、蛋雞業者、蛋商、合作社、加工業者、運銷商及學者專家等代表)
貳、政府有沒有辦法介入訂定參考價格?
相較於畜牧法第35條第1項關於「乳業管理」之規定:「中央畜產會得設置生乳價格評議委員會訂定乳品工廠生乳收購參考價格,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可見法規有明文關於生乳價格之評議委員會乃中央畜產會得設立並訂定參考價格。反觀畜牧法第27條第4款,雞蛋價格主要是由產、銷雙方研議,中央畜產會卻只是委員會的一員。基此,國內許多新聞寫到「蛋價評議委員會」,其實並非法有明文之組織,僅係前開所述由產銷界組成之中華民國養雞協會台灣蛋雞事業產銷督導委員會而已,因此,政府對於雞蛋價格介入之力道,肯定是心有餘而力不足。
參、那政府依法能怎麼管控蛋價?
雖然畜牧法中並無明文中央畜產會得設立蛋價評議委員會來訂定參考價格,不過按畜牧法第27條第1款、第3款,中央畜產會之業務仍能協調畜牧團體或畜牧場擬訂各項因應措施、協調農民團體或農產品批發市場在批發市場內買入、賣出或辦理該項畜產品之共同運銷。至於我國政府就此是否有積極作為?本文不置可否(笑)。
肆、特定組織或商家意圖流出不實訊息或囤積雞蛋,導致價格上漲,涉及何等法律?
若有人意圖囤積雞蛋借以喊高價格販售,甚至影響到整體市場產量供需之狀況,應注意可能涉犯刑法及公平交易法。如刑法第251條:「按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即妨害販運農工物品罪。
另也要注意透過媒體放話操控價格之行為,也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2項所規定之「以間接方式達成聯合行為」,第一次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如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以上罰則,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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