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外飛來橫禍-淺談近期工安意外之民事請求

• posted by 作者:沈柏亘 律師

 

臺灣近期工安意外頻傳,坐捷運能被建案工地攔腰斬斷,等公車也能遭天外飛來冷氣機擊墜,更因此都發生令人不捨之死亡結果。在此之中,工作安全意識須提升與政府須再更落實勞動與工作安全檢查之議題外,與吾等一般人最接近者,無疑是究竟誰須對此事故負責任的問題。

對此,若受害者或是受害者家屬欲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請求權基礎無非是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188 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第189條:「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與第191條第1項:「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分別套進中捷意外案,此際實際施工之人固然為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人應負責任,然此時施工人員如係建案案主所雇,或建案是透過建商層層轉包方式分由其他企業或工程公司施工,則可以前述民法第188條、189條或第191條第1項,將雇主或定作人拉進損害賠償責任的連帶賠償責任範圍內。

在冷氣機墜樓事件中,施工工人固然為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人應負責任,若施工人員為電器行(一般街邊電器行,或燦x、全x電子)之勞工,則電器行雇主亦應負連帶償責任。惟若施工工人係一獨立經營者,受屋主之定作來屋內裝修冷氣,此時屋主是否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本文認為,原則上按民法第189條,屋主身份為「裝修冷氣事務」之定作人,將此事務交由工人承攬,原則上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若受害一方可舉證證明屋主定作或指示有過失,例如大樓規約明文禁止裝窗型冷氣?或禁止於大樓某側安裝冷氣主機?屋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卻消極不理會執意裝設,此時方有可能被認為定作或指示有過失,納入連帶賠償責任之範圍。

併予敘明,若受害之人不幸死亡,親屬亦得據民法第195條向前開應負責之人主張精神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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