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環車禍事故的肇事責任概論

• posted by 作者: 林宗翰 律師

連環車禍事故,一般是指沿著同一方向行駛的多車車禍事故。以三車事故為例,通常情形是前車遭中車撞擊,中車則是遭後車撞擊,有時,後車除撞擊中車外,也會推撞中車去撞前車。連環車禍事故的肇事責任是否全由後車承擔呢?對於此問題,無法一概而論。在司法實務上,釐清此問題的方式,首先是將連環車禍事故分為多階段之車禍事故,然後再就各階段的事故情形,釐清肇事責任之歸屬。

舉例而言,前車A車因前方塞車而降低車速,此時中車B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與前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致煞車不及,撞及A車。後車C車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與前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煞避不及,由後撞擊B車之後,又推B車再往前推撞A車(參考台南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 403 號判決之案例)。以目前司法的審理實務,是將B車撞及A車稱為階段一;C車撞及B車稱為階段二。再就各階段分析當事人間之肇事責任。在上開假設案例中,階段一,因是中車B車有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與前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失,因此,B車駕駛人應對A車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階段二中,C車駕駛人有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與前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失,因此C車駕駛人應對B車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而且由於C車撞及B車後,又推B車撞及A車,因此A車的毀損與C車駕駛人的過失,可認有相當因果關係。依照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1737號判例意旨「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聯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各過失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的看法,B車駕駛人與C車駕駛人就對A車的損害賠償責任,屬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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