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後餘生-天災過後租賃契約終止相關爭議

• posted by 沈柏亘律師

11343日,花蓮發生規模7.2的大地震,全台有感,除最嚴重的天王星大樓傾斜倒塌以外,許多老舊建築也多出現損壞情況,後續持續迄今近一個月的餘震,除造成更多損害外,也使得人心惶惶。

而對於租客來說,律師近期就接獲一則詢問,某A承租房屋並一次繳清全年份租金,竟逢大地震導致屋內牆面整面倒塌,某A因此心靈受創嚴重無法繼續居住,向房東請求返還剩餘租金及預繳之押租金。某A最為擔心的是租賃契約中約定一條「契約期間中某A若擬遷離他處時不得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任何名目之權利金」,簽了這條,預付一年的租金還拿得回來嗎?

首先,此種情況能否解約?結論是可以的,無論雙方是否有約定提前終止之權利,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8條第2項、第3項,若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或「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此時該房屋已達難以繼續居住之程度,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另一問題是,若雙方於契約中已約定遷離他處時不得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任何名目之權利金,則在預繳一年的情況下,房東可以吃掉整年份的租金嗎?依契約來看,當然房東可主張依契約意旨辦理,不過此時房東收取後續月份的租金,實已構成民法上「不當得利」,原因是承租人既可合法終止租約如前述,則契約終止後,房東收取後續未繼續居住期間之租金,已構成「無法律上原因」,因此,若房東堅持不退還,此時房客或可主張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訴請房東返還已預繳而後續為居住月份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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