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跳電而遭受到損害時之相關法律議題

• posted by 林宗翰 律師

據報載,桃園地區自113年4月中旬,發生多次停電事故,原因多種,有因暴雨導致樹木壓斷電桿、或是因第三人施工拉斷電桿、吊車誤觸電纜、車輛撞壞電桿,或是因饋線跳脫等等原因。

若是因為跳電而遭受到損害時,可以向台電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嗎?

民眾向台電公司提出用電申請時,實際上,是與台電公司成立一「電力供給契約」(契約內容登載在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換言之,台電公司是依照電力供給契約,提供電力給民眾使用。因此,一旦發生電力供給的問題例如跳電,就表示契約的義務沒有被履行,但契約義務未被履行,不當然就是契約債務人台電公司之責任。

民法第220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因此,契約債務人,必須對於債務不履行有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才需負擔責任。跳電原因,承如前述,原因多種,舉例而言,倘若是因為第三人施工拉斷電桿,則台電公司對於電桿斷裂並無故意或過失行為,就無須就該次電力供給中斷之損害,負擔債務不履行責任。

又當台電公司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時,依照契約內預先約定之賠償方式及標準,是按照「電力供給契約」(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第39條之約定,以扣減電費方式作為賠償,另外依照電力用戶之種類,以包用電力、低壓電力及表燈(住商)時間電價用戶為例,扣減電費金額=基本電費(或包制電費)×1/30×停電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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