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動物侵害他人權益時
• posted by 林宗翰 律師
小張家中飼養三隻黃金獵犬,平日都會帶三犬到公園散步、運動。
這一天,天氣好不容易在多日下雨後放晴,小張帶三犬到公園運動時,為了讓毛小孩可以盡興的運動,於是解開鏈繩,讓毛小孩可以自在活動。
不料,其中一隻黃金獵犬「小布」突然跑出公園,從馬路竄出,當時剛好老陳騎著機車經過,老陳因「小布」突然竄出,閃避不及,人車倒地,撞擊頭部,送醫後不治死亡。
小張法律上的責任為何?
一、刑事上責任: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過失,依刑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小張對於老陳的死亡結果,有無過失呢?
依照動物保護法第7條,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因此,小張法律上有防止其所飼養之動物造成他人權益損害之注意義務,換句話說,小張應採取可以避免所飼養犬隻侵害他人的措施。
小張事發時本應用鏈繩約束「小布」,且小張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但小張仍疏未注意,因此,法律上,小張未用鏈繩拘束「小布」的行為,屬過失行為。
小張因為過失行為,導致老陳死亡,法律上,小張有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
二、民事上責任:
民法第 190 條第1項,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民事上動物占有人責任,屬推定過失責任。也就是,當動物侵害他人權益時,占有人除非可以證明自己已經盡相當注意的管束,或已盡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否則皆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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