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年級實習生之勞動權益保障

• posted by 楊哲岡實習律師

隨著科技、醫學發展,人的壽命也因此延長許多,據內政部去(112)年公布「111年簡易生命表」,國人的平均壽命為79.84歲,其中男性76.63歲、女性83.28[1]。依照國發會推估,民國114年起我國即將進入超高齡社會[2],對於高齡就業者是否仍作為勞動力,法律給予了另一個方向。

據報載,今(113)年7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案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下稱中高齡就業法)修正案,修正內容為原訂65歲應強制退休之勞工,經勞資雙方協議後,可以繼續留任於原職場。過去實務上也承認雇主對於已達強制退休年齡之勞工,可不行使強制命勞工退休之權,並非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判決要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335號民事判決參照)。

換言之,原先勞基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所規範的是針對「65歲前」,但本次修法是針對「65歲後」,一旦勞工達到65歲,勞工可以選擇退休,或者繼續工作提供其經驗、傳承予資淺之員工,確立自身的價值,雇主也可以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藉此領取補助,也可以選擇不續留勞工命其退休。

條文只提到勞資雙方協議,如工作內容、出勤日數、工資等福利措施,延長退休年齡至幾歲等勞動條件,勞工在與雇主協商時均應以書面明訂,以求明確。再者,雇主除就業保險法因法定投保年齡上限為65歲,無須為勞工再加保外,對於超過65歲之勞工應保的勞健保、勞工退休金,若符合職業災害保險投保條件之被保險人仍應續保,否則仍會遭到裁罰及要求補提繳保險費。

至於雇主能否因為與勞工協商延長退休,而以年齡為由減薪?按雇主對求職或受僱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定有明文。所謂差別待遇,包括「薪資」或各項福利措施。如有差別對待之情況,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可依法處雇主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1]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4&s=282793(最後瀏覽日:113729日)

[2]https://www.mohw.gov.tw/cp-16-71816-1.html(最後瀏覽日:1137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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