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的方式安排財產之法律問題
我國信託法第 10 條規定:「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因此,被繼承人在規劃遺產時,都曾經考慮利用信託的方式安排財產。不過,利用信託契約規劃遺產的分配時,需留意以下事項:
一、自益信託,信託財產仍屬於遺產:
信託契約,可分為「自益信託」及「他益信託」。
自益信託:不動產由委託人移轉給受託人,但因實質的經濟利益仍為委託人享有。
他益信託:指信託契約指定將信託利益給付非委託人。
依照信託法第63條:「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再依信託法第65條:「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因自益信託係指約定受益人仍屬信託委託人,因此,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仍歸委託人,而成為遺產之一部分。
二、他益信託,視約定情形,要課徵贈與稅或受益人之所得稅:
依財政部94年2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9000號函表示之課稅原則:,
(一)未明定特定之受益人(包括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亦不明的情形):等信託利益實際分配予非委託人時,屬委託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贈與他人,應依遺贈稅法第4條規定課徵贈與稅。
(二)明定有特定之受益人者:原則上,信託契約成立時,信託財產部分,課徵贈與稅,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則另課徵受益人所得稅。但若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時,於信託契約成立時不適用遺贈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屬委託人之所得,應由委託人併入其當年度所得額課徵所得稅。俟信託利益實際分配予非委託人時,屬委託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再應依遺贈稅法第4條規定課徵贈與稅。
(三)信託契約雖未明定特定之受益人,惟明定有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者:
1.受益人不特定,但委託人保留指定受益人或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不適用遺贈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屬委託人之所得,應由委託人併入其當年度所得額課徵所得稅。俟信託利益實際分配予非委託人時,屬委託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贈與他人,應依遺贈稅法第4條規定課徵贈與稅。
2.受益人不特定,且委託人無保留指定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依遺贈稅法第5條之1(自然人贈與部分)或所得稅法第3條之2(營利事業贈與部分)規定辦理。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3項規定課徵受託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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