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收養及終止收養事件
辦理收養及終止收養案件
吳宜臻律師原著
按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收養者為養父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為收養事件,依據民法第1079條規定,應向法院聲請認可,而雙方合意終止收養關係時,亦同。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以及認可終止(民法第1080條第2項)、許可終止(民法第1080條之1)事件,均屬於家事事件法的丁類事件,然宣告終止(民法第1081條)事件,則屬於戊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
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1項)。至民法第1080條第2項、第1080條之一第1項所定認可、許可終止收養子女事件,則由養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
收養子女認可事件係屬於非因財產關係而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而如係主張提起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與確認收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訴,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二者金額不同,併此敘明。
在聲請法院認可收養時,應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一起具狀共同聲請,但是養子女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時,應以其本生父母為法定代理人,如係未婚媽媽產下之嬰幼兒而擬出養,則必須注意該未婚媽媽之年紀是否已經成年,而必要再有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在終止收養事件基本上亦同上旨,但應注意者是以民法第1080條之一規定之終止事件時,養父母已死亡者仍得聲請許可,僅需以養子女為聲請人而無相對人方式具狀即可。
在聲請法院認可收養時,應一併提出下列之文件做為聲請狀之證物:(一)收養契約書: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被收養者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但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二)戶籍資料文件: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收養當事人間原有親屬關係者,應證明非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所規定不得收養之親屬,故宜提出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收養當事人之一方為外國人者,應提出該國護照影本。但被收養人未滿七歲,未申報戶口,且無法定代理人者,勿庸提出上開戶籍文件。(三)被收養者之配偶同意書:有配偶者被收養時,應得其配偶之同意。(四)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取得其本生父母所具無須由其照顧、扶養之證明文件。如未能取得該文件者,應陳明其事由。(五)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收養人應提出職業(至少要有在職證明)、財產(所得稅申報或是國稅局歸戶資料、存款或是名下不動產證明均可)及健康(刑事警察局無犯罪記錄證明(即良民證)、健康檢查報告等均可)證明文件。外國人收養我國人為養子女者,並應提出收養行為合於其本國法律之證明書。(家事事件法第134條),依據民法第1079條之3規定,收養效力係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如所收養之子女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所媒介之收出養且已經開始寄養或試養者,由於通常試養時通常都不會簽訂收養契約,故將來法院許可之收養效力可以依據兒同及少年福利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例外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發生效力。故於聲請時如有此特別試養情形自應一併表明。因此,當事人盡量不要有提早試養之情事,以免因為裁定中有部分要件不符合時,在過程中情感上難以接受最後法院的裁定。
收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認可:(一)收養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民法第1079條第2項、第1079條之4、第1079條之5)。(二)有事實足認收養於未成年養子女不利者。(第1079條第1)(三)成年人被收養時,有民法第1079條之2規定之各款情形者。
終止收養有下列情形之者,法院得不予許可:(一)終止收養顯失公平(民法第1080條之1)。(二)有民法第1080條之2無效其第1080條之3不得請求撤銷之情形。(三)有民法第1081條第1項各款情形並以未成年養子女利益為判斷依據。且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第3項、第4項規定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收養人或收養事件之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前項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前項訪視,應調查出養之必要性,並給予必要之協助。其無出養之必要者,應建議法院不為收養之認可。故於聲請前,應一併注意聲請人有無此將被不予許可或認可之情形,否則法院或社工訪視報告將不利於聲請人。為因應家事事件法有關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之程序監理人的指定,部分案件類型反而是會考慮到程序監理人意見,承辦時亦應一併注意。
法院裁定後,在收到確定證明書以後,就可以攜帶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戶口名簿、身分證明、印章,到收養人之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遷入及收養登記,若戶長非收養人,記得再帶戶長之身分證及印章一同前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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