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命班」的法律爭議

• posted by 林宗翰 律師

網友分享長榮航空空服員的「待命班」,分為「在公司待命」和「在家裡待命」。在公司待命(現場待命),每班三小時。在家裡待命,每班八小時。在公司待命,必須梳化完畢,等待時間不一定可以排飛,且無法拿到飛行津貼。在家裡待命,則必須隨時注意公司來電,如果接獲公司來電,通常要在3個小時內到公司報到上班,因為無法預見公司何時來電,所以常感到精神緊繃。網友另外分享其他航空公司雖有同樣有「待命班」制度,但有些航空公司會支給津貼,或是限定「待命班」之次數。

 

「待命班」的法律爭議

一、勞動基準法及施行細則,僅區分「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對於「待命」則直接的定義性及法律效果之規定。因此,「待命」於適用法律時,應視個案之實際情形,歸入「工作時間」或「休息、休假」,並分別適用其法律效果。

二、劃分之標準:

(一)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判決意旨:「按勞動法上之工作時間,係指勞工於雇主指揮命令下,從事業務或提供勞務之時間。如勞工分段提供勞務,就各段提供勞務間之未實際提供勞務時間,是否應計入工作時間給付工資,應視勞工是否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下等待提供勞務,以勞雇之利益衡平為依歸,斟酌各該勞動契約之種類、內容及性質,盱衡經濟社會狀況、時空背景及其他主、客觀等因素而定。」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意旨:「所謂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休息時間為勞工得自由運用之時段,非屬工作時間,除非事實上雇主未予勞工休息,未允勞工得脫離指揮監督,猶要求勞工於職場待命或提供勞務,始屬工作時間。另等待提供勞務之待命時間,如勞工仍受雇主指揮監督,處於特定之隨時提供勞務狀態,即予計入工作時間。又值班時間,參考內政部74年12月4日(74)台內勞字第357972號函頒「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其所稱值日(夜),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是值班時間若仍從事與勞動契約約定相同之工作,亦屬工作時間。」

(二)簡言之,參照上開法院實務的見解,可分為:工作時間-- 勞工在雇主指揮命令下,從事業務或提供勞務的時間,或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下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休息時間--- 勞工可自由運用的時段,不受雇主支配。屬計入工作時間的待命時間--- 若勞工仍受雇主指揮監督,處於特定隨時提供勞務狀態,應計入工作時間。屬計入工作時間的值班時間: 若從事與勞動契約約定相同的工作,亦屬工作時間。

三、以上開長榮航空空服員之案例而言,如果是「在公司待命」情形,勞工需在特定場所等待,受雇主指揮監督,處於特定隨時提供勞務狀態,應計入工作時間。如果是「在家裡待命」情形,勞工僅有最低度的保持聯繫,時間仍可自由運用,性質上非屬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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