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的法律責任

• posted by 楊哲岡律師

近日,臺北捷運中山站周邊接連發生多起引發社會關注的事件。一起是男子在公共場所對多名女性伸手觸摸臀部,遭路人合力圍堵並報警,其中一名民眾以勒脖方式壓制行為人;另一起則是持刀隨機砍人事件,有民眾挺身制止犯嫌,卻不幸因此喪命。行為人違反刑事法律固屬不該,我們亦鼓勵民眾於遭遇此類突發狀況時,應以自身生命安全為優先,盡快離開現場、避免踩踏風險;惟於非不得已之情形下,出於保護他人或維護秩序而出手制止的「見義勇為者」,是否也可能因此承擔法律責任,成為許多人心中的疑問。

見義勇為者可以主張的阻卻違法事由,分述如下:

一、現行犯逮捕:

(一)實務見解(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29號刑事判決)認為現行犯的要件為:

1、客觀上須是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被發覺之犯罪;

2、該犯罪人有逃亡之虞或其身分不能及時確定;

3、應符合相當性原則;

4、主觀上亦須具有保全刑事訴訟目的。

(二)逮捕現行犯後要即刻解送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否則仍有妨害自由的成立空間(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239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因此,在拘束現行犯的同時,民眾僅得以「制止逃逸、等待警方到場」為限,逮捕完成後即應即刻撥打110通知警察到場,或解送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持續以私力拘束其行動。

二、正當防衛:防衛的是「現在不法侵害」

(一)正當防衛成立有下列三個要件:

1、必須存在「現在不法侵害」,例如正在進行中的性騷擾、暴力攻擊或其他侵害行為,如果侵害未發生、已經過去(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7號、30年上字第1040號判決參照),或者是互毆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還擊之一方,在客觀上若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自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305號判決意旨參照)。

2、防衛行為須以「防止侵害」為目的,而非事後報復或懲罰;

3、防衛手段不得明顯逾越必要程度,又防衛行為是否客觀必要,應就侵害或攻擊行為之方式、重輕、緩急與危險性等因素,並參酌侵害或攻擊當時,防衛者可資運用之防衛措施等客觀情狀而綜合判斷。其標準乃在於一個理性之第三人,處於防衛者所面臨之情況,是否亦會採取同樣強度之防衛行為。亦即只要是有效排除不法侵害,且造成損害最輕微之防衛行為即可,並未以出於不得已之唯一手段為要件(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5617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至於防衛過當指防衛行為超越必要之程度而言。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之程度,須就實施之情節而為判斷,即應就不法侵害者之攻擊方法與其緩急情勢,由客觀上審查防衛權利者之反擊行為,是否出於必要以定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30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以上述性騷擾案件為例,若行為人仍在現場,且有再次侵害他人之高度可能,民眾為阻止其繼續犯行而加以制止,原則上屬於防衛他人。然而,實務上仍會進一步檢視防衛手段是否必要、相當。若侵害行為不重,但防衛行為強度過大,例如長時間勒頸導致窒息,則可能被認為已超過防衛所必要的範圍,進而構成所謂的「防衛過當」。

三、緊急避難:在兩害相權取其輕

(一)與正當防衛不同,緊急避難處理的是「無不法侵害人」的情境,或侵害來源並非人為。例如為避免更大的法益受損,不得已而侵害較小法益。法律要求的是:所避免的危險須為現在之危險,且所犧牲的法益不得明顯大於所保全的法益。其要件包括:

1、客觀上存在危及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法益之急迫危難;

2、行為人採取避難行為,主觀上係出於救助之意;

3、避難行為具備必要性,且符合利益均衡性,亦即避難行為必須是出於不得已之最後手段,且所侵害法益不得超過所欲救助之保全法益,因此行為人若有其他可行之方法(例如行為人可選擇逃避措施,或能請求政府機關協助),自不能主張緊急避難。(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74號刑事判決參照)

四、見義勇為的風險

(一)多數爭議案件,並非出在「要不要出手」,而是出在「出手到什麼程度」。實務上常見的風險包括:

1、行為人已被控制,卻為了避免行為人再度暴起而持續壓制行為人,導致其傷亡,此時可能會被認為不符合現在性的要件,如103年的勇夫護妻案

2、原本的防衛行為轉為情緒性報復

3、使用高度危險、可能致命的手段,卻未即時停止。

(二)一旦行為被認定已脫離防衛或避難的目的,可能在刑法上構成強制罪、私行拘禁罪、傷害罪、過失致死等刑事責任,甚至衍生民事損害賠償等問題。

五、結語

社會秩序的維護,確實需要有人願意在危急時刻挺身而出;然而,法律所保障的見義勇為,係以「制止侵害」為目的、以「必要適當」為界線的理性行動,而非不計後果的情緒性用力。唯有在制度框架下行使正義,勇氣才能真正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真的遇到這種狀況,務必先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只有保障自己安全的前提下,去幫助別人才不會有過大風險,如果真的遇到了突發狀況,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見義勇為,也建議諮詢律師才能獲得比較好的法律意見,也避免在幫助別人的同時,自己也淪為被告。

 



志存高遠 力行千里


專業、信任、全方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