橄欖油標示不實就違法?食安法「假冒行為」解析:不需證明危害健康也構成犯罪

• posted by 林宗翰 律師

食品業者將劣質產品以不實標示販售給消費者的事件層出不窮。從過去的食用油風暴到近期的「日本一番頂級橄欖油」事件,這類食品安全問題一再挑戰消費者的信任。

從法律角度,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如何防堵這類不法行為。民國102年6月19日,立法院通過食安法重大修正,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第49條第1項刪除了「致危害人體健康」的犯罪構成要件。

為何要刪除這項要件?

修法理由明確指出:當業者涉及攙偽、假冒或添加非法添加物等惡性重大行為時,若仍要求檢察官證明「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人體健康危害」,將導致舉證困難,使不肖業者逃脫刑責。立法者參考日本食品衛生法的規範精神,決定不必等到健康危害發生,即可直接追究刑事責任,以達到嚇阻效果。

什麼是食安法的「假冒行為」?

法律定義與實務見解

根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刑事判決,食安法第15條所稱的「假冒行為」是指:以與宣稱內容不符的食品進行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等行為。

該判決以越南茶冒充台灣阿里山茶販售為例,明確認定這類行為構成「假冒」。

案例分析:「日本一番頂級橄欖油」事件

事件概要

媒體報導指出,業者疑似從國外進口低價的「橄欖粕油」,卻以「日本一番頂級橄欖油」的名義重新包裝後銷售。

法律評析

從法律角度檢視,這起事件可能涉及的違法事實如下:

產品真實性問題:實際產品僅為「橄欖粕油」(橄欖渣提煉的次級油品),卻對外宣稱販售「頂級橄欖油」(初榨橄欖油),兩者品質、價值差異極大。

符合假冒行為要件:業者以品質較差的油品冒充高級產品販售,已構成「與宣稱不符」的假冒行為。

不需證明健康危害:即便橄欖粕油本身可供食用、未必直接危害健康,但依照102年修法後的規定,只要構成假冒行為,就已違反食安法第49條第1項,不需再證明是否造成健康危害。

食品業者常見的法律誤區

過時的錯誤認知

許多食品業者仍存在一個危險的誤解:「只要販售的食品可以吃、沒有害人體健康,就不違反食安法。」

正確的法律認知

這種想法完全不符合現行法規!自102年修法後,食安法的管制重點已從「結果犯」轉變為「行為犯」。也就是說:

• 舊思維(已不適用):只要食品沒毒、能吃就沒事

• 新規範(現行法):只要有攙偽、假冒或非法添加等「行為」就構成犯罪

食品安全是業者的法律義務

食安法102年修法的立法精神非常明確:保護消費者免受欺騙,維護食品市場的誠信。業者不能再抱持「只要能吃就好」的僥倖心態,必須確保產品標示的真實性。

 

對消費者而言,了解這些法律規範也有助於維護自身權益。當食品標示與實際內容不符時,不論是否造成健康危害,業者都已觸犯食安法,消費者有權主張權利、要求賠償。

食品安全不僅是商業道德問題,更是明確的法律責任。唯有業者、政府與消費者三方共同努力,才能建立真正安全可信賴的食品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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