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手高薪挖角員工跳槽的訴訟策略

• posted by 吳宜臻律師、林宗翰律師

 

20161212日,美光高調宣布併購華亞科,成為台灣投資金額最高的外商;農曆年後,卻有上百位華亞科工程師集體跳槽中國紫光集團所屬的長江存儲,和安徽省的合肥長鑫。此時此刻,台灣成了中國半導體業競相挖角的人才庫。20173月底出刊的《財訊》雙週刊本期揭露美光及南亞科上百名工程師跳槽中國的內幕,報導求職者的洽談工程,對岸開出薪水「高個兩倍沒有問題,3倍可以再談談」的優渥條件,大舉從台挖角。《財訊》報導指出,美光接手華亞科之後,反挖角的警戒也已達風聲鶴唳的高點。農曆年後,美光桃園廠區傳出,有離職的華亞科前員工「帶槍投靠」,攜帶資料去中國的某記憶體公司,回台灣後立即遭到調查局搜索的傳聞。業界並傳出,調查局曾進入美光廠區,調查是否有關鍵技術外洩。  這個新聞讓大家對於企業的營業秘密被競爭對手透過以高薪挖角員工方式,讓競爭對手取得關鑑技術已經成為最快訴占有市場的方式,也讓台灣長期以來投入研發及人才培育的企業,可能在一夕之間瓦解。

 

20151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4日經總統公布的<營業秘密法>13條之一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月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引匿該營業秘密者。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3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科罰金時,如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而所謂營業秘密,依同法第2條規定,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甚至,依據同法第13條之2進一步規定,「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1項各款之最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至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因此,企業如果遇到這波大陸企業以高薪挖角方式,試圖透過跳槽的員工來打擊台灣企業多年來的研發及心血投入,建議企業者應該儘速法律動作面對,以制止更多員工跳槽而侵蝕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否則將造成無法回復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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