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配偶的離婚退休金分割請求權通過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法案」其中「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新法2018年7月1日上路
這次的年金改革法案裏面其實夾帶一條號稱進步但是在德國、日本行之多年的立法,就是「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在過去二十年內,我國的民法親屬篇歷經多次修正,幾乎是為大幅落實兩性平等的理念,同時為了因應高齡、超高齡社會的來臨,所有的立法都開始朝向老年經濟安全相關體系逐步修正邁進。
在德國基本法以追求人性尊嚴為前提下人人有追求自己幸福權利的憲法保障下,暮年離婚已經愈來愈多見,在這兩種不同脈絡社會觀念交織下,夫妻離婚時面臨到有一方的退休金或老年給付權利應否列入二人的剩餘財產予以分配,甚或是該如何分配才為公平等問題開始受到重視。這次在公務人員的退休資遣撫恤法通過三讀通過離婚配偶的年金分割請求權,算是國內的進步立法,但是除了公務人員以外,其他的退休金或年金的分割請求權是否仍朝這個方向在未來建構一套完整的年金權利分配制度,為從事家務勞動的家庭主婦或配偶,於離婚後提供較為完善的年老退休生活保障。
德國民法親屬編於 1976 年修正時,曾經增訂離婚年金權利分配制度,並於 1983 年制定「離婚年金權利分配制度特殊情狀適用法」予以補充,對於退休年金期待權之分配方式設有詳細規定。在以往,台灣的民法,配偶一方是公務人員,必須是在婚姻存續期間便拿到退休金,其配偶在離婚時才可就這部分財產請求分配,如果離婚以後,公務人員才符合退休規定,則根本無法算進離婚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至於日本在2007年4月通過的離婚時的年金分割制度,及2008年4月通過第三號被保險人(即專業主婦)的年金請求,對於離婚配偶的老年經濟安全的保障通過行之已經多年。
我國這次年金改革同時通過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新納入「離婚配偶請求權」,主要是考量雖然退休金請求可能在公務員離婚後才發生,但在過去任職期間,其配偶如果也有在兩人婚姻期間對家庭有所貢獻,那就應該讓退休金納入分配請求權的範圍,讓離婚配偶也分配得到為主要立法目的顯然與德國日本的立法意旨一致,根據三讀條文,只要公務員與離婚配偶婚姻關係存續滿二年,在當事人退休後,其配偶就可以針對該公務員退休金部分有請求權。而請求比例標準,是以該公務員一次領取退休金的二分之一為基準,並考量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占該公務員任職時間之比例,來計算出最終可請領的實際金額。而若配偶在婚姻期間對家庭貢獻不多或其他因素,導致請領二分之一此比例有失公平,當事人可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配偶的分配額。若離婚夫妻雙方皆為公務員,彼此互相擁有請求權,則需分別視兩者各自退休時,由退休金審定機關來核定各自可請領的退休金額度。
不過,由於我國的養老給付的老年退休金制度,是依據各種不同職業類別而有不同法律適用,且年金給付方式及請領條件甚至年金主管審定機關都是不同,「離婚配偶請求權」此項制度,未來是否會擴及其他職業別的退休金請領制度,此乃值得立法者在後續年金改革法案內堅持此種進步立法趨勢,但是也提醒年金主管機關,由於在德國、日本就此種年金的分割在實施時,由於年金種類與我國不同,故並非國外設計制度能絕對引用國內,故我國本次就公務人員退休金先行適用,定有各種實況上的爭議與困難,因此,在此呼籲主管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制度的銓敘部要儘早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就實施的細節早點規劃,避免在明年7月1日新法上路時,遇到困難。總言之,進步的立法應該廣為宣傳外,由於也影響到將來家事法的適用,特撰此文分享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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