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376條得上訴第三審之例外
• posted by 吳宜臻律師、林宗翰律師
2017.11.7三讀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說明:這條條文如果沒有去過法院的人大概不瞭解重要性何在,本條不得上訴第三審的輕罪,有很多是與財務糾紛有關的罪都在此條,好不容易費了很多心思在第一審請律師辯護並判決無罪,可是到了高院即第二審,甚至毫無徵兆,直接開了一、二庭後,宣判時,被告發現已經遭改判有罪確定,不得再上訴第三審,並已經直接要發監執行,這種突襲式的判決因為無從上訴救濟,也是讓第二審法官遭到操守或是專斷質疑之處,故本次修正後,依據該條但書,可以不用擔心恐龍判決或是突襲式的裁判,至少有第三審上訴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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