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為金融科技帶來試金石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為金融科技帶來試金石 2018-04-09
志遠法律事務所 林宗翰律師 編輯報導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第6次立法院會議通過有關於保險法第16-1條「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保險法第163-1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次第16-1條之立法背景乃係肇始於現代父母為子女購買保險,於家庭發生變故,透過經購買的保險,約定由銀行每月撥款給失去父母照顧沒有謀生能力的子女。然因現行保險契約之信託,信託業者於保險契約上與被保險人間並無保險利益,無法直接成為要保人,須先完成提領保險金程序後存進銀行辦理信託後,始能按信託內容每月支付給子女,惟此種方式難以確保於保險事故發生前或發生後保險受益人的保障。因此本次修法增訂保險法第16條之1規定,由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共同約定於保險事故後匯入指定信託帳戶,以落實需要長期照護的信託之受益人的權益保障。
此外,有鑑於許多保險業務都可透過手機或電腦進行,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增訂保險法第163-1條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賦予網路投保等保險電子商務法源。未來消費者得直接透過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的電子系統進行投保作業。因此,將來FINTEC金融科技將不再只是紙上談兵,有了法源,消費者及金融界已經開始準備第一波的金融消費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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