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重罪應進行國民審判
行政院通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重罪應進行國民審判
國民法官制度是陪審團制度嗎
2018-04-16 志遠法律事務所 林宗翰律師編輯
行政院會12日通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第一審地方法院關於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之罪,及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之公訴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行政院草案主要為推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設計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相互討論評議,進而形成最終決定,以彰顯國民主權理念及涵養公民責任。同時藉由國民參與審判,使法院審理及評議程序更加透明,提升司法審判的透明度,期待提升國民對於司法之信賴。候選為國民法官之資格,必須年滿二十三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及其他諸如無被褫奪公權,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等條件及情況。此種國民法官制度由於對於判決之事實認定有決定權,是否屬於目前民間倡議有關「陪審制度」?值得觀察。
國民法官職權包含全程參與審判程序之進行,以及在判決的評議中與法官合議,就犯罪的事實認定、法令適用、刑之量定共同作成決定,也就是說國民法官於其所參與審理之個案,原則擁有等同於法官之職權。而國民法官行使職權時,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並應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且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案件有罪認定方面,必須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至於程序判決及科刑事項,則以包含雙方意見之過半數決。此外,國民參與審判案件,顧及國民法官時間有限、專業訓練及經驗累積與法官之落差,事前閱覽相關卷證之負擔、及避免可能產生之預斷或偏見,因此,採行卷證不併送的方式進行。
司法制度的民主原則就是必須由人民參與審判,而此種參審制和英美法的陪審制只就事實認定決定,法官根本沒有決定權(只有訴訟指揮及訴訟中闡明),似乎仍然不大相同,因此行政院的草案是否將受到立法院的支持,值得觀察,然此司法制度的變革無非是為解決國內長期以來恐龍法官判決違背人民情感的問題,在決定判決有無罪時,參審制度的職業法官是否會強勢主導整個判決走向,讓沒有法律專業的國民法官自主認定事實,將是參審制與陪審制度將來推動時最大不同點,且影響人民權利甚深,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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