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著作權指令將使網路平台業者改變競爭架構
歐盟表決通過了內含連結稅及要求平台過濾上傳內容的2016/09/14公布「歐盟單一數位市場之著作權指令」法案(Proposition de DIRECTIVE DU PARLEMENT EUROPÉEN ET DU CONSEIL sur le droit d’auteur dans le marché unique numérique),總票數結果共得438 票贊成、226票反對,預計在明年 1 月時進行最後一次表決。這個著作權指令(Copyright Directive)要求要重視超連結後的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即內含連結稅)並要求平台應該過濾使用者所上傳內容。
除了全球最大的開源分享平台GitHub已於今年3月號召全球開發人員向歐盟陳情之外,電子前線基金會(EFF)也曾集結了逾70名網路專家展開連署,企圖阻擋新版著作權法的通過。EFF與GitHub所抗議的皆是《著作權指令》中的Article 13,該條款規定網路平台必須主動且自動過濾使用者所上傳的所有內容,業者擔心的是,此舉將讓網路從一個分享與創新的開放平台變成自動監控與控制用戶的工具。 反對Article 13的多半是網路產業的大佬,包括發明World Wide Web,被譽為網路之父的Tim Berners-Lee,維基百科(Wikipedia)的共同創辦人Jimmy Wales,Mozilla專案的共同創辦人Mitchell Baker,以及Internet Archive創辦人Brewster Kahle等。他們指出,他們與歐盟一樣支持網路上使用版權作品應有合理的營收分配,但Article 13並非達到此一目標的正確途徑。該條款將把上傳非法內容的責任從當事人轉移到網路平台,顛倒了責任歸屬,影響網路平台的經營模式與投資,也極有可能危害自由與開放的網路平台。Article 13不僅影響大型的網路平台,也會對這些平台的競爭對手帶來沈重的負擔,因為要求設置自動過濾機制將是昂貴且繁瑣的,且相關技術也還未能完全保證其可靠性。
由於數位環境下,歐盟著作權法架構在著作跨境使用上仍有不明確之處,因此歐執會於此法案涉及三大重點議題,包括:網路著作內容之跨境取得、歐盟著作權規則如何在數位及跨國環境下運作、以及歐盟著作權市場運作。當然還是有例外存在,為因應作品新型式數位使用及具跨境使用性質,對於科學研究上資料探索(la fouille de textes et de données)、以教育為目的使用及為文化遺產保存使用,於網路跨境使用上,賦予著作權法跨境使用例外。
其次,為便利VOD平台取得影視著作之授權使用,該法案要求會員國設立授權協商機制,由公正第三方,就數位著作授權,提供權利人及平台諮詢業務。又為簡化數位新聞出版品之授權,確保出版者對數位新聞業之投資,法案承認數位新聞出版者為著作鄰接權人。也就是說,針對新聞作品數位使用上,賦予數位新聞出版者重製權及公眾提供權(le droit de mise à disposition)。另外為確保著作權授權市場運作,明定網路儲存及連接服務業者(ISP)雖可主張第三人免責規定,但仍負有採取適當及合比例性措施來保護網路著作權之義務;同時,要求授權作品(包含權利移轉)之事後使用資訊需透明化,若有權利金與使用收益比例不當之情形,會員國需有補償機制之救濟並提供替代性爭端解決機制,希望藉由促進著作經濟價值的正確評估,加強對著作人及表演人之保護。此法案歐盟也將在明年 1 月進行最後一次表決,這項法案究竟是在毀滅網路世界還是替所有版權擁有者發聲呢?值得觀察。
至於著作權指令相對於我國著作權法應該要討論的是一直以來存在的爭議,超連結(Hyperlink),超連結是否就是著作權法公開傳輸定義中的,「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公開傳輸的定義,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是「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超連結的行為並沒有「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而是將網友送往特定網頁,讓該網頁向該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所以,超連結並不會構成「公開傳輸」之行為。目前實務上 認為以張貼超連結方式,使他人得試聽、下載歌曲,其所為僅係張貼該等歌曲所在網站或網頁之網址爾,其本身之部落格空間中,並未儲存該等歌曲內容,是其超連結並未公開傳輸如附表所示歌曲之內容,而僅係為便利公開傳輸該等著作內容之行為爾。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之幫助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08號刑事判決)。另外認為超連結會構成侵害「公開傳輸權」之行為,是因為被連結之網頁提供未經授權之著作,構成侵害「公開傳輸權」,而連結者明知該網頁侵害「公開傳輸權」,竟還進一步連結,使他人之侵害結果擴大,故應負共同侵害「公開傳輸權」,或是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幫助犯。若是超連連結是在明知不特定網友有提供上開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檔案供不特定之人下載,且以其電腦常識,亦知下載者會在其使用之電腦內再複製一份該音樂檔案,而仍提供超連結供人下載,即認為是有共犯重製權之成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85號刑事判決)。
總之這次歐盟著作權指令若確定實施,全世界的著作權法令恐怕又又一波變革。而在這一波網路平台業者在各地陸續擴張用戶同時,尤其是中國大陸的網路平台業者與用戶數,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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