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賣家要小心 網路遊戲貨幣或寶物交易 每月銷售額達4萬應繳稅
遊戲賣家要小心
網路遊戲貨幣或寶物交易 每月銷售額達4萬應繳稅 作者:吳宜臻 律師
案例
網路遊戲的小王個人賣家,平常玩線上遊戲到已經可以把遊戲當收入來源,透過遊戲寶物交易平台購買遊戲幣或虛擬寶物從事網路交易,營運初期扣除自用外,因銷售額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第2點規定銷售勞務月銷售額新台幣四萬元之辦理稅籍登記門檻,所以沒有辦理稅籍登記,但後來營業規模成長,平均每月銷售額達四百六十萬元,卻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除補徵營業稅三百二十四萬元外,並處罰鍰一百六十二萬元。
說明
現在許多年輕人愛好網路遊戲,遊戲變商機,透過網路平台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銷售遊戲幣及虛擬寶物,卻因不熟悉法令規範,沒有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或短漏報銷售額而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按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明定。因此,賣家銷售寶物獲得報酬,當然變成營業行為而要繳稅。
目前,國稅局現正積極協請轄內交易平台業者,在其網頁適當位置或交易時揭示網路交易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相關法令規定,適時讓網路賣家知道相關稅務資訊,避免賣家因不熟法令規定誤觸受罰。
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該在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如果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還可以按次處罰。
此外參照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有明文規定各行業月銷售額金額之起徵點及財政部94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7950號函,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可以暫免辦理稅籍登記,其中有關「每月銷售額」之認定方式,是以最近六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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