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取消國外旅遊旅行社退團費要怎麼算?
因疫情取消國外旅遊旅行社退團費要怎麼算?
吳宜臻 律師
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席捲全世界,各國在3月中旬以降,接連關閉國境,不再是消費者不敢出遊,各國的入境管制,消費者因疫情影響而取消『團體旅遊』行程、機票及衍伸消費糾紛越來越多,主因在不清楚「旅遊定型化契約」 及旅行社取消規定及退費標準,導致消費者與旅行社間信賴感破裂,而產生消費分爭,因此本月專題就以因為疫情影響而自願或非自願解約退費原則,及如何將賠償損失降到最低,簡略讓各位瞭解!
一、消費者非自願取消
1.可歸責於旅行業者之事由(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就應該由業者賠償損失。旅客除了可以要求旅行業者退還已繳之旅遊費用以外,亦可以要求賠償相當於全部團費金額的違約金;若旅行業者已於事前通知旅客,旅客則可以依照下列標準請求賠償違約金:
旅行業者通知時間 旅行社應賠償之違約金
出發日前第41日以前 旅遊費用的5%
出發日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 旅遊費用的10%
出發日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 旅遊費用的20%
出發日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 旅遊費用的30%
出發日前1日 旅遊費用的50%
出發當日或之後 旅遊費用的100%
若旅客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上述各款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2.出發前有法定原因(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4條)
本款事由就是現在3月中以後,因為疫情而導致各國邊際管制,亦即是所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導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旅行業者應全額退費,但會扣除已代辦的必要費用(例如行政規費、照護費用、飯店費用、退票手續費等),將餘款退還旅客。
交通部觀光局 2月12日表示,考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疫情判準之專業及配合新冠肺炎防疫措施,已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將依據所商定「旅客參團解約退費原則」辦理。
3.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5條)
亦即出發前,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發生客觀風險事由,足認有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補償他方不得超過5%的旅遊費用。
二、消費者自願取消
因可歸責消費者之個人因素取消(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辦理),就應該由消費者負擔損失。
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旅行業者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旅行業者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
旅遊活動開始前時間 旅客應賠償之違約金
旅遊開始前第41日以前 旅遊費用的5%
旅遊開始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 旅遊費用的10%
旅遊開始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 旅遊費用的20%
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 旅遊費用的30%
旅遊開始前1日 旅遊費用的50%
旅遊開始日或之後或未通知不參加者 旅遊費用的100%
上述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若旅行業者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各款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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