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頂讓合約應注意之法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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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頂讓合約應注意之法律事項

                          林宗翰律師

「商號」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都是常見民眾選擇用來經營生意的型態,「商號」雖然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相同,都需向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出資額」登記以及向稅捐機關申請稅籍,但經營「商號」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法律上責任的不同。依照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商號」可以由一人獨資經營,也可以由多人合夥共同經營。不論是一人獨資經營的「商號」,或是以合夥方式經營的「商號」,經營者都須對「商號」負無限責任,也就是如果必須用個人資產清償「商號」的債務。在「商業」頂讓給他人時,頂讓合約應該注意以下事項並且建議應委請律師辦理,以將低法律風險:

 

一、生財設備的點交:在協商頂讓階段,通常會共同到「商號」營業處所,確認「商號」的營業現況。有形資產的轉讓的方式,一般採實物點交,若有不點交之物,應該在合約中列明,以免糾紛。

 

二、租約的移轉:「商號」的營業處所,如果是向他人承租而來,應該與新經營者確認租約接手的方式。一般處理方式,有原負責人與房東終止租約,再由新經營者另外向房東簽訂新租約,或者是由原負責人與房東、新經營者三方協商,由新經營者承受原來的租約,繼續履約。

 

三、代理權的轉讓:「商號」的業務,如果是有向權利人取得代理權,才能經營的話,則須視權利人是否有限制代理權人不得轉授予代理權,如有權利人有限制不得轉授予代理權,則須向權利人完成代理權人更換轉讓作業,才算完成,除非新經營者明確表示「商號」代理權業務不在頂讓之範圍。

 

四、「商號」負責人的變更:「商號」的負責人,對外表彰意義即是應對「商號」的權利義務負責之人,所以在頂讓之後,應該變更由新的經營者擔任負責人。

 

五、「商號」的應收帳款:頂讓日前已經發生交易但尚未收到的應收帳款,應歸原負責人所有,此部分可由雙方協商由新經營者先行支付或新經營者在日後代收後支付。

 

六、「商號」的應付帳款:頂讓日前已經發生交易但尚未到付款日的應付帳款,應由原負責人負責。此部分可由雙方協商由新經營者承擔,或新經營者在日後向原負責人請求代墊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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